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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专家律师:“交叉换肾”合情合法
来源:海南日报 岳嵬
2008年01月10日 14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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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际发生的“交叉换肾”事件,虽是个特例,却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虽存在法律分歧,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存有共识。海南省法律界人士如何看待“交叉换肾”事件?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南大学法学院有关专家,以及律师界知名人士。
争议一:立法是否存在空白?
在沸沸扬扬的争论中,医学、伦理、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立法空白是导致“交叉换肾”风波的主要原因。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依照现行的 《人体器官移值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本案中的交叉换肾,由于双方的供体与受体之间既不是配偶也不是血亲,所以只有证明他们是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才能符合移植的法定条件。但是,《条例》却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帮扶才能形成亲情关系,因而导致广州、海南两地医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也有人称,本案“有对等的交换”是一个特例,但法律目前还不完善,也没有细化,空白有待填补。
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硕士生导师毛卫民则认为,《条例》并不存在空白或漏洞。毛教授称,任何立法保证的是普遍正义而不是个别正义。从《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对器官捐、受规定限制性条件,是为了防止假借捐送器官之名行变相买卖之实,从而为个人谋不当利益,损害相关患者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却是一个特例,即双方亲属的肾脏与他们自己不匹配,却与对方恰好相互匹配,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对等互换,不存在买卖。但是,如果要求法律对“对等交换”这一特例作出明文规定,明确对这种特殊情况是允许还是禁止,那么对立法的要求就过于苛刻了。不过,医院方面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原则许可的范围内,追求个别正义。
争议二:交叉换肾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王向和律师认为,《条例》中虽限制捐受双方要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但同时也网开一面,允许“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进行捐受。由于法律上的“亲情”关系只有血亲和姻亲关系,那么“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只能理解为友情了,本案双方互换肾脏,既不是买卖,而且出于帮扶而形成了友情关系,已经符合器官捐受的法定条件。
毛卫民教授对此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从法律字面意义上来看,“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应是指在捐受器官事宜发生之前,双方就因帮扶等形成了亲情关系,本案显然构不成这样的条件。
共识一:风波源于对法律的误解
对于“交叉换肾”广州遭拒,我省几位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两地医院的做法都符合法律程序都未违法,而这场风波的问题,出在对法律的片面理解。
王向和律师说,按有关法律原则,行政行为主体“有规定才可为,无规定不可为”,民事行为主体则“法不禁止,即可为”。本案中,患者双方当事人都是民事行为主体,而且《条例》只是提出了捐受的限制性条件,并没有明文禁止本案这种“对等互换”的情形。广州方面显然混淆了上述两种法律原则,选择了并不妥当的处理态度和方法。
毛卫民教授认为,广州方面严守法律规定,虽在法律上无可厚非,但做法不近人情。主要原因受传统法学理论的影响,僵化生硬的理解法律,对法律规定无条件地遵从,变成了法律的奴隶。事实上,本案双方自愿交换,属于私法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形式变通法律的。而且,双方的协议既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必要死守法条,让死的法律把活人憋死。
共识二:交叉换肾合情合法
毛卫民教授称,按照理论法上的“违法阻却论”,即如果某种行为表面上违法,但本质上具有正当性,甚至符合更大的利益或公共利益,可以抵消其违法性,则应认定其合法。比如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民法中的“紧急避险”就是“违法阻却论”的应用。
他认为,本案虽与这两种情况不同,但是挽救两名患者的生命,同样是急切的事,“交叉换肾”表面违法,但挽救两人的生命显然是正当的。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是公平、正义,是人的自由、发展、生存,如果没有生存,何来自由、发展、公平、正义。因此,挽救两人的生命,其正当性远胜于遵守法律的合法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的做法,既合情,又合法。
“假如突破限制,以后就可能会洪水泛滥,就会有人利用此案做变相的器官买卖,市场将无法控制。”广州医学伦理学有关专家这样的担忧,也受到了质疑。
王向和律师认为,至于将来是否会发生变相器官买卖的事情,关键在于执法是否到位,如果为预防一种假设情形的发生,而以牺牲个体生命为代价,就太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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