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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娜“诽谤案”岂能一撤销了之
      来源:红网   2008年01月10日 14时2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诽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因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采写报道的《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立案调查,并进京拘传。此举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遭受质疑。来自西丰县最新消息,当地公安机关8日已正式撤销立案、撤销拘传。(1月9日新华网)

  在一般人看来,敢到隶属于《法制日报》主办的《法人》杂志社去抓人的公安机关,必定应是证据确凿并十分充足才是,因为,作为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管理、以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中央级大型综合性日报的《法制日报》,本身就是最“讲法”的地方。没有充分的“证据”在手,“一般人”确实不敢轻易这样。

  然而,很遗憾,我们见到情况并非如此,郑重其事并气势汹汹地到北京去拘传“诽谤者”的西丰县警方,本身就是违法之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诽谤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诉不处理。也就是说,作为所谓的诽谤行为的受害者张志国来说,如果张不自诉,公安局是不可能立案的,更不可能到北京拘传朱文娜。而相关部门对诽谤犯罪提起公诉的情形,也仅限于“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而朱文娜“诽谤案”是不适于后者的。因此,张志国本人在没有告诉的情况下,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警方就轻率地到北京去拘传朱文娜,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违法之举。

  不过,这种情况并没有得到西丰警方的承认,西丰公安机关对于撤销对朱方娜的立案和拘传的原因,西丰县公安局领导的说法是“认为不妥”,而西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高维义也表示,“当地公安机关到北京对记者采取司法措施是不合理的,拘传记者带来了负面影响。”

  影响这么大的一个“案子”,本身就是违法之举,可到了当事者那里,却成了“不妥”、“不合理”,这不是拿严肃公正的法律开玩笑吗?而归根到底,正是法律在一些地方变成了相关行政领导的“以权代法”!如果没有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的指使,西丰警方不会大着胆子跑到北京《法人》杂志去拘传记者,如果不是张志国或者是相关行政领导指示,西丰警方也不会就主动撤销了案子。西丰警方之所以被动到这个地步,完全是一些地方“以权代法”的习惯性行为!如果朱文娜是一个普通老百姓,那么,警方会主动撤销案子吗?

  然而,西丰警方真的就可以对严肃的法律随意到这个地步?真的就可以对于已经侵犯了别人的权益的案子一撤销了之?《长江商报》1月9日报道,当事人朱文娜表示,她的报道是合法客观属实的,没有涉及诽谤,但是他们却动用各种力量对自己进行迫害和打击,因此决定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朱文娜起初的担心害怕到现在的大胆“应战”,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让人高兴的事情。

  对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这种习惯性以权代法的行为,对于媒体记者的监督行为进行“诽谤”加身的情况,《法人》杂志社也已给予了明确表态。杂志总编辑王丰斌称,中政委、中宣部、全国记协等上级领导机关对此事非常关注,正在协调和处理过程中,不久会有明确的结论和说法。

  由此看来,事情似乎正在向正义的方面进行,但是,我们还是想知道,作为西丰县的相关司法部门,到底会不会为此种知法犯法的情况为此担责,更重要的是,如果最后证明朱文娜报道的张志国县委书记的情况确实属实,那么,这个县委书记到底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而且,作为各级法治部门,是否该对此进行深刻反思。否则,正像朱文娜所担心的那样,“这并非偶然或者单一针对我个人的,如果没有一股正气,明天任何一个媒体或者记者同行都可能面临我现在的情况。”应该说,这是比朱文娜“诽谤案”本身更令人担心,也更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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