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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公益电影就可以侵犯公共利益?
      来源:红网  郑渝川   2008年01月10日 14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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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利益”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风干物燥之际,一部拍摄中的电影《烈火男儿》,从2007年12月7日,就“巡回”在广州市区多个高层建筑“制造”火灾现场,先是“麓景路大火”,紧接着是“体育东路大火”,1月8日更是“抢在”广州环市东路区庄立交上演“塞死半城交通”的场面。MSN上有朋友纳闷的询问周遭,是不是下一次国际级导演到广州拍古装剧,拍摄地的过往人员都得改换古装?更不敢想其他片种的连带效果了。

  综合1月8日、9日《南方都市报》及1月8日《南方日报》报道,《烈火男儿》剧组工作人员声称,“已经过当地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且通知了附近的各个商场”,而具体除了附近派出所,还有哪些部门批准没被透露。中山大学教授蔡立辉认为,虽然交通拥堵令人不快,但剧组拍摄有了部门批准,行为就正当,而且该电影有主题教育意义,“客观上也是一种公共利益……是国家制度允许的。”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则认为,不应以部门利益损害公共利益;这件事上,应该反思政府行为的合理性。

  一般而言,公共利益必须满足“以非盈利为目的”的前置条件,如果商业开发直接与公共利益相关,并且带来的公共利益远远大于商业利益,也可以将该项商业开发列为公共利益,得到公共项目建设的法律待遇。《烈火男儿》是一部以火警消防为题材,16集的大型数字电影。本地媒体近来相当关注广州消防隐患的问题,这部电影如果拍摄完成,不仅在广州,而且也可以在国内许多地方发挥增强民众消防教育的意义,而我们也确实知道通过电影的艺术表达方式能够起到宣传消防的更佳效果。由此,这部电影及其拍摄也可算为具有公共利益性。

  但关键的问题是,被提供给市民的公共道路交通通行权也应当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实施道路交通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快速公交、地铁工程建设需要暂时占用这部分公共利益,尚且要通过法定程序征求民意,并提早发布消息,尽量疏导交通,力争尽可能少的伤害到普通民众的利益。此外,诸如消防灭火、医院急诊、警队缉捕等紧急事务,警务、医务特种车辆也必须在符合出动规定的前提下采取道路逆行等非常措施。

  反观,《烈火男儿》剧组的拍摄,眼下仍然只能含含糊糊声称得到了基层执法单位的批准,并知会了附近商场,在信息发布不够完全、充分的情况下,“走”一路“火”一路,武断地打乱半个广州城的公共道路交通。笔者认为,即使剧组拍摄符合公共利益的本位价值,但因缺失程序和欠缺对普通民众公共道路交通通行权的尊重,使得其无法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和法理上的可靠性。更何况,消防的公共利益性,本就与消防电影的公共利益性不在一个层面。

  电影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其文化价值、公共利益效用无非是其具体精神内涵对人、对社会所具有的作用、影响、意义。而所有的这些作用、影响、意义,在审美价值、教育价值之外,还包括潜在的伦理价值。《色戒》引起的社会争议,说到底就是碰撞了这个社会许多人的伦理观和道德底线。虽然我们相信《烈火男儿》该片在内容和精神内涵上的意义,但在拍摄过程中也可以“充分发挥”审美、教育和伦理意义,譬如《无极》,到现在被人们记住,除了胡戈的恶搞,不就是污染自然保护景区留下的恶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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