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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大哥”涉案金额千万降至20万 处罚可能较轻
      来源:新京报   2008年01月11日 08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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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头大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月9日,带头大哥案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检方指控,王秀杰(带头大哥真名)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法院将择日宣判。从目前检方起诉的情况来看,与2007年7月,证监会对带头大哥案的通报情况有诸多不同。

  犯罪金额骤减

  证监会此前在对带头大哥案的通报中披露的数字是,2007年1月起,王秀杰曾设收费QQ群13个,开展收费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收费标准分别为3000元、5000元至37000元不等,涉案金额上千万元。

  但起诉书中认定的数字是,自2006年5月开始至2007年5月,王秀杰收取16名会员交纳的会费,非法经营收入20余万元。

  罪名数量减少

  知情人士透露,2007年7月23日,带头大哥被捕前夜长春市检察院曾与吉林大学多名学者和当地多名资深律师专家召开论证会,会上介绍王秀杰涉嫌5项罪名:诈骗罪、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非法经营罪。

  讨论后决定以非法经营罪批捕较为准确。于是次日,检察院以此罪名批捕王秀杰,但要求警方补充侦查其他几项罪名。

  而前日检方对带头大哥的指控仅有非法经营罪一项罪名。更值得注意的是,因起诉罪名中并无内幕交易罪一项,以往备受关注的带头大哥案中是否有内幕交易问题,看来得到了否定的答案。

  犯罪成员减少

  证监会此前通报,王秀杰伙同十几名其他人员,开展收费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媒体还曾报出毕某和郭某等等“带头二哥”级人物。

  但目前开审的该案显示,检方仅起诉了王秀杰一人。1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援引知情人士的说法是,毕某和郭某都是经受不住王的诱惑被拉来入伙的,证监会依法对三人予以了行政处罚:王秀杰是罚款30万,毕某和郭某各20万,现在三人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面临处罚可能较轻

  据了解,该案采取不公开审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王秀杰将面临的处罚可能会很轻。《刑法》第225条规定,自然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长春当地一位律师分析,如果普通的非法经营罪中,非法所得20万不算数目重大,最多判两、三年,但考虑到带头大哥的社会影响,法院可能会判得相对较重。

  昨日,带头大哥的律师表示不便接受采访,亲属手机关机未能联络。

  昨日,带头大哥案中受害者组建的QQ群中,挂上了案件开庭的一篇报道,但无人发表评论。“过去就过去吧。对于这段经历,大家感受都挺复杂的,但无人愿意再揭开伤疤。”昨晚,当年以收费会员身份揭竿而起,率先开始“讨伐”带头大哥的一位股民平静地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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