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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城管打死无辜
      来源:现代快报   椿桦   2008年01月11日 11时5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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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1月7日下午,湖北天门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身着制服护送垃圾车至该市竟陵镇湾坝村填埋,与前来阻止垃圾填埋的村民发生冲突,至少五名村民被打伤。路遇此景的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拿出手机下车摄像。数十名执法人员见此则蜂拥而上,转而殴打魏文华,魏交出手机,举起双手,却已无济于事,前后五分钟左右,魏文华倒地不支,不待送至医院,就已身亡。湖北天门市城管人员的执法方式,将被钉在权力的耻辱柱上。

  执法者更要维护法治尊严

  就事论事,在此案中,城管部门的蛮横、僵硬和目无法纪是悲剧发生的根源。当执法一方就垃圾问题和村民发生分歧时,为什么不能先坐下来各抒己见、协商解决?当有人用影像见证冲突场面时,为什么执法者不能就此收敛罢手,反而迁怒于他人,置之死地方休?在公共事务上,执法者和民众意见有时不同是难以避免之事,彼此沟通、互相讨论、达成共识乃是解决之道。执法者何必予取予求,老虎屁股摸不得,对民众的异议暴跳如雷,进而暴力相向呢?在执法问题上,公民有权利进行监督和批评,执法者有义务给予解释和说明。执法者又何必对有点监督意味的旁观者反应如此过激、进而大打出手呢?对于执法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城管一方未必懵懂无知,不然何至于对手机记录的证据耿耿于怀,损之毁之,又伤及无辜。显然,执法者在明知故犯。

  在激愤之余,我们不得不再一次提起早已被舆论讨论已久的问题:城管粗暴执法何时才可终结?

  城管部门履行公共权力的职责,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造福于民众。执法者的天职是依法行事、恪守其责,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利,并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这同样是城管部门合法生存和规范运行的法理基础。粗暴执法恰恰颠覆了执法者赖以存在的法理逻辑,显现出某些公共权力的代行者喧宾夺主、视公民如草芥、弃权利如敝履的态度。因而,解决粗暴执法的问题,本质上就是公共治理过程中如何制约公共权力、如何保护公民权利的根本问题。粗暴执法的终结,必然伴随着权力运行的进一步规范。公民不可虐,法治不可欺。我们的社会对此要达成共识。(据《光明日报》吴越仁/文)

  谁才是城管暴力的“终结者”

  在一时的愤怒和对于不幸死难公民的哀伤之后,我们又不得不再次发出沉重的疑问:城管暴力何以屡禁不止?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城管被赋予的职责太过宽泛,几乎涵盖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承担如此广泛职责的城管,一般只具备劝说、暂扣物品和罚款等权力,如此权力难以承受广泛的职责,城管必然会使用一些超越权力之外的手段,使暴力执法具备了滋生的土壤。但笔者却不这样看。

  城市管理监察机构是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构。我以为,城管职责宽泛并不是城管暴力产生的根源,真正的原因在于,地方法规在赋予城管宽泛职权的同时,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履行职责、工作执法缺乏必要的监督,上层的权力监管又不可能“面面俱到”,必然会导致某一层面、某一环节上的执法变异,权力没有掣肘,为所欲为便成为可能。

  令人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我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独立法律文件。权力欲望膨胀,以权谋私,城管暴力……都可以视为权力无“法治”下的“副产品”。

  城市需要管理,城管需要“法治”。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曾经说过:“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在现代法治社会,制度的完美才能带来公共权力行为的完美——舆论关于“人性化执法”的诉求、呼吁也好,城管部门自身“文明执法”的权力自律也罢,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消灭”渐成权力痼疾的城管暴力。只有严格而严厉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当城管暴力的“终结者”。为了推动社会和谐,是时候对城管执法进行立法规范了。(据《扬子晚报》陈一舟/文)

  或者该立法“禁止城管打人”

  既然城管有存在的需要,那么,改进城管的执法方式就成了当务之急。有鉴于此,我认为立法“禁止城管打人”是有必要的。每一个懂法的人都可能认为我这种提法很可笑,是典型的法盲理论,但我觉得,在目前城管暴力执法却极少受到法律惩处的背景下,仍然要提出这个看似可笑的想法。

  城管将人打伤或打死,当然得同其他公民一样,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中,有多少城管惧怕现行的法律,又有多少城管承担了应有的责任?2007年8月,兰州两名城管因将一商贩的肋骨打折,分别被判了刑。对此,《法制日报》在报道中这样写道:“城管执法伤人被判刑的案例在全国尚不多见。”甘肃省当地媒体则称此案为“全省首例”。看看,一则城管被判刑的案例,居然有了“破冰”的意味。

  眼下,全国各地规章条例对城管执法都作了相关规定,但真正执行起来却没了刚性。如果不是这样,某城管副局长怎么会指责拍摄城管打人是“多管闲事”呢?可见,在尚不能取消城管机构的情况下,要想让“城管”真正地回归城管角色,要么现行的法律对暴力执法进行严厉惩处;要么索性不怕人家笑话进行“重复立法”,严禁城管打人。否则的话,城管打人可真的没法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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