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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管“不属执法行为”谈公务行为识别
      来源:潇湘晨报  邹云翔   2008年01月11日 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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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天门市府表态严惩打人城管,湖北天门市24名城管被控制,城管局长接受调查。副市长汪发良称,参与1月7日湾坝村事件的50多人均为城管人员,“城管执法人员到湾坝垃圾处理场去,不属于执法行为。”(1月10日《新京报》)

  死者已矣,愿有天堂。这样的悲剧应该引起我们多角度的思考,天门市政府所谓“不属于执法行为”的定性,也引发了笔者对于公务行为识别的思考,即我们该如何识别相关国家人员是执行公务而不是非公务活动?在古代,捕役们会拿着县令的“令签”去办案,而在国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拿着法官的书状。但现实中,我们却只能凭借行政执法人员制服来识别。执法者是否参与到当下的事端中,我们无法以除制服之外的外在的特征加以识别。所以,此案的发生,启发我们应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令状制度。

  法律令状,在我国的法律中是存在的,比如宪法规定,非经法院决定或者检察院批准,公民不受逮捕,这就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令状保护的体现,国外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就肇始于类似于这样的人身保护令。但是对比一下,我们发现,我们的法律令状有着抓大放小的嫌疑:进一个人家搜查犯罪证据,这需要正儿八经的搜查令,但是掀翻一个摊子,则什么也不需要,只要身着城管的制服就行了,而在国外,这样的事件往往是在一个治安法庭来裁决。

  不需要令状看似提高行政效率,想干就干,想掀就掀,但是事实上是一种代价最大的举措,你今天掀了他的摊子,他明天再摆,“民不畏掀摊,奈何以掀摊而畏之”?

  法律令状主义,使得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更易于识别,有利于提升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一个社会需要管理者,但是这样的管理者本身又需要依据正当程序行事。比如,在城管的大型执法活动中,我们是否也要市长们签个“令状”,然后依“令状”行事?或者城管需要采用强制手段时,也向法庭申请个强制执行令?这样人们认识到这不是城管要我做什么,而是法律命令我做什么,我服从的不是那些穿着制服的城管,我服从的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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