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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态度好就可免除刑事处分吗?
来源:红网 贾如军
2008年01月11日 15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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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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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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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海忠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之受追诉的行为,已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可兴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鉴于郭海忠的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因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海忠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分。(1月9日《中国青年报》)
最近中国司法界可谓风生水起,极不平静。银行取款机出错,盗取17万多钱款的犯罪嫌疑人被判无期徒刑;法院院长徇私枉法,追诉逮捕无罪的公民,已经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就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被免予刑事处分。前者已经遭到包括法律界在内的众多人士的质疑,公众普遍认为这起银行本身有过失的盗窃罪量刑不当。对于后者,笔者预感到,辽宁兴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徇私枉法案所作的免于刑事处分的判罚,又将引起公众极大的关注和广泛的议论。
法院既然判定被告人犯有徇私枉法罪,但又免予刑事处分,这个看起来有点矛盾的判罚,对于普通公众来说的确感到有点摸不着头脑。尤其,这起徇私枉法案的犯罪嫌疑人之前是一位法院院长,这种从轻到免予刑罚的判决,更给人以无限“遐想”的空间。
“认罪态度”虽然可以作为从轻判罚的情节,但不是法定从轻情节,只是酌定从轻情节,决定权在法官,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从报道中我们知道,兴城市人民法院给予郭海忠免予刑事处分的依据是其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等。那么,法院对郭海忠给予免予刑事处分判决的条件是否充分呢?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徇私枉法的严重后果仍然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可判处: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即可构成徇私枉法罪,而情节严重的量刑还会更重一些。
再者,法院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的院长或者法官都徇私枉法了,这个社会还能有正常的秩序可言吗?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不能以“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来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但是,对于知法犯法,甚至故意犯法的国家司法人员,对其处罚尺度就不应该失之于宽。法院仅仅以“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为理由,就免予对郭海忠的刑事处罚,不仅无法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而且这种判罚也歪曲了司法精神的社会学意义。
宽严相济体现司法的灵活性和人性化,该宽的则宽,该严的必严。对于有些犯罪,如果实刑能“判一儆百”,从轻或者免刑却可能“判一纵百”。尤其是司法部门的违法犯罪,法院判罚时更应该全面衡量,注重社会效果和实际影响。因此,无论从刑罚对徇私枉法罪的罚则规定,还是从这起徇私枉法罪的具体情节,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衡量,兴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徇私枉法罪的判决尺度都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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