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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农村养老险实施细则公布 户口出京保险关系可转
      来源:京华时报  赵鹏   2008年01月15日 08时4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养老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新型农村养老险的参保人员,户口迁出北京时,可以把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走。昨天(14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元旦起可到村委缴费续费

  市劳动保障局农保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不过,对于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而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能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新参保的人员需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则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领养老金需到社保所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需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则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即可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户口迁出账户资金可返还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分为户口迁出本市和市内转移。对于户口迁出本市、接收地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关系可连同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返还参保人。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转移,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基金一块转移。户口只在本区县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以上情况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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