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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良法”促发展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回眸
      来源:甘肃日报  张倩 王兰   2008年01月15日 09时3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立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坚持立法为民,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制保障。这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主旋律。

  伴着这一激越的主旋律,我省人大立法工作递交了一份丰厚的立法成绩单:五年来,共制定、修改法规94件,批准兰州市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14件,废止4件,终止审议1件。

  经济立法:激发活力促进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条就是“金条”。省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断研究新问题,努力使立法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相伴而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甘肃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构成了我省地方立法的主要部分。

  亮点一:《甘肃省供用电条例》———权责统一,力求公平公正

  部门利益保护是影响法规质量的顽疾。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在尝试以委托起草法规等方式拓宽起草渠道的同时,在审议和修改中严格把关,防止部门扩大权力、侵害相对人利益。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规划、建设、供应、使用、设施保护、反窃电及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等,2006年3月,《甘肃省供用电条例(草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进行初次审议。经过反复协商修改,条例增加了15条内容,规范供用电行为,体现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的原则。

  亮点二:《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鼓励创造名牌,规范市场秩序

  我省经济欠发达,著名商标较少,竞争实力也较弱,依法保护著名商标是企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制定《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一定要从我省实际出发,给著名商标创造和涌现提供一个宽松环境,认定程序不能繁琐,认定条件不能苛刻,保护措施要严密,侵权处罚要严厉;要通过立法维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最终审议通过的法规,正体现了这样的精神。

  “三农”立法:重中之重凸显特色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足省情,将“三农”问题的立法作为重中之重,在制度设定法规时加大优惠力度,同时及时选取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权益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促进农业发展、改善农民生活和加快农村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亮点一:《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把握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我省是种子生产大省,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种子质量水平,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2004年,在法规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紧紧围绕我省种子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从增强针对性入手进行修改,使审议通过的法规突出体现了地方特色。法规实施两年多来,有效规范了我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力维护了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瞄准甘肃发展的瓶颈问题

  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依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是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2004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进行再次修订,进一步对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配置、节约用水以及水权转让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我省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可持续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生态立法: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我省气候干旱,水资源短缺,森林覆盖率低,生态环境脆弱,加之发展经济过程中破坏和污染严重,恢复能力弱,因而环境资源问题更加突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下大力气协调各方利益,完成了几个难度大、多年没有解决的立法工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规相继诞生,在我省的生态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亮点一:《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以良好机制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减排的迫切要求,资源综合利用被提上了我省2007年的立法日程。经过与有关方面反复协商,法规草案有了突破性进展:省政府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奖金;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和产品,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这些条款的设置,为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资源综合利用的良好机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亮点二:《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以节水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

  石羊河是民勤绿洲赖以生存的唯一地表径流。民勤严重干旱缺水,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植被大量枯死,沙漠“吞噬”绿洲速度越来越快。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法规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法规的核心是实现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治理,而综合治理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为此,必须解决好完善流域管理体制、强化水资源保护措施、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实施水权制度改革等要害问题。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审议通过后,必将为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社会事业立法:重视制定促进发展近年来,我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突飞猛进,我省地方立法也伴随并推动着这个历史进程前行。

  亮点一:《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密切配合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需要

  我省存在着对人才重使用轻培养的问题,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学习机会较少,继续教育得不到保障,继续教育培训市场混乱。针对以上现象,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了继续教育的对象、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以及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经费等问题。在国家还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使我省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有了法制保障。

  亮点二:《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随着移动电视、网络电视、手机电视、楼宇电视、卫星电视等在广播电视领域被广泛应用,但在广播电视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法规草案审议和修改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把握原则,一方面要求广播电视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增加了对电视用户权利保障的条款;另一方面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的行为约束。同时将草案中法规责任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生立法:注重权益保护彰显立法为民理念

  立法理念决定立法导向。与国家立法同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现代法治理念指导下,我省地方立法也发生了理念的更新和价值取向的转变。在制定立法计划时,将事关民生、加强权益保护的项目纳入;在设置条款时,注重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并侧重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亮点一:《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迈出民主立法新步伐

  对《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这一涉及每位公民利益的法规,省人大常委会选择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方式进行修订。不仅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确定了两个焦点问题举行我省首次立法听证会进行听证。开门立法之举受到广泛而热烈的响应,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100多条。群众踊跃报名担当立法听证会听证陈述人或者旁听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充分考虑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到经营者的利益,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听证会上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慎重权衡,最终将医疗服务和中介服务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4年6月4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在立法过程中显示出的民主精神和初次实践立法听证这一民主立法形式,为探索和建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迈出了一大步。

  亮点二:多部法规闪现立法为民新理念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将保护群众人身安全作为首要目的,从行人角度出发对机动车驾驶人员提出严格要求,对相对于机动车而言处于弱势群体的行人、乘车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则主要采取引导的措施。《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情况,做出了取消生育间隔、放宽再生育条件等修改决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修改中增加了这样的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城乡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预防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的发生,每两年对城乡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普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至少每两年免费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的普查或者筛查。”《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给予职工群众民主权利,保障职工对本单位发展和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是将除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厂务公开的范围,并提出明确要求,避免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失。这些,充分显现了立法为民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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