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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化”选任破解监督难题
来源:检察日报
2008年01月15日 09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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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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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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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占近四成:凸显人民监督内涵
2006年10月16日至20日,在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作了题为《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对此提出审议意见,要求重新选任人民监督员时,由地方人大常委会确定人民监督员的资格条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人事委员会对人民监督员审核、确认,会议还要求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问题进行广泛调研。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落实基层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2007年6月,该省人大第一期《人大工作情况》对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的做法和经验给予了充分肯定。
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目前,该省检察机关正按照《决定》要求对新一届人民监督员进行选任。
据悉,在各级人大的支持下,三年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严格坚持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确认的选任程序,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221人,其中人大代表460人,政协委员298人,分别占人民监督员总数的37.7%和24.4%。1221名人民监督员分别来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是人民的代表,体现了人民的力量。
对由人大选任人民监督员这一做法,齐齐哈尔市人大法制办主任、齐齐哈尔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潘晓黎认为:“这次换届由人大颁发证书,确实体现了人民监督的深刻含义。建立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使我们真正看到了检察机关为民执法的决心和力度。我希望这项制度长期永久地坚持下去”。
“体外化”选任:增强监督的公信度和权威性
探索改进和完善人民监督员“体外化”选任模式,是黑龙江省检察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过程中一直在探索和完善的一个课题。
2005年以来,黑龙江省鹤岗、大庆、齐齐哈尔市检察院经反复研讨,报请当地人大常委会确定了“人民监督员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这一模式。潘晓黎认为,这种做法突出了人民监督员是社会监督的性质,解决了人民监督员公信度容易受质疑的缺陷,同时也增强了人民监督员的权威性,既不违背人大工作的有关规定,还解决了人大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问题。
2005年7月,鹤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议》。决议规定,人民监督员初步人选由市检察院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确认,并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由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人民监督员培训考核、表彰奖励。2005年11月,大庆市检察院在增补11名人民监督员时,采取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组织推荐,人大审核的方式,改进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方法。2007年4月,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在重新选任第二届人民监督员过程中,由市检察院推荐人选,经人大常委会审核后以《通知》的形式确认11人为该院的人民监督员。
这些做法得到社会各界赞扬和支持。
因监督而了解:“这支队伍我们信得过”
“检察工作不容易。”鹤岗市广播电视局局长、人民监督员于丽颖向记者道出心里话。她说,黑龙江是一个边远省份,大多数基层干警人均月工资不满千元。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干警坚持严格执法,恪守清贫,秉公办案,这种敬业精神值得尊敬。
“检察院每次业务学习,都邀请我们参加,使我们在学习检察知识的同时,感受到了这支检察队伍的规范严谨。”哈尔滨第十三中学校长、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韩在山说,作为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人民代表中的一员,监督员们有更多的机会了解这支队伍和检察工作。
潘晓黎告诉记者,她对曾经参与监督的齐齐哈尔市鹤飞保温材料厂原厂长于某和会计戚某涉嫌贪污案记忆犹新。该案举报单位和举报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一直不满意,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办案检察干警多次找举报人员谈心,向他们说明政策讲解法律,打消了他们的顾虑。在以后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举报人给予了检察机关大力支持,找到了许多离厂多年的证人。检察机关经过多方努力,把被占用的公款返还给了鹤飞厂,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干警们通过查阅卷宗,发现造成举报人不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原办案单位与举报人沟通不好。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他们注意对已经查实的问题及时向举报人答复。在得知判决结果后,该厂厂长徐凤翔亲自带领厂里的工人给检察院送感谢信。
“这样的工作,我们信服;这样的队伍,我们信得过!”这是在采访中记者听到的最多的话语。截至2007年底,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516件,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507件,不同意的仅9件;对15件“五种情形”案件监督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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