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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价格串谋可作为《反垄断法》预演
      来源:长江商报  毕舸   2008年01月15日 10时4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价格串谋”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其中规定:商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最高可罚100万。(1月14日中新社)

  你乱涨,我罚你,这是行政管理对付市场乱涨价行为的主要途径。尤其是近期一些民生经济领域的价格串谋现象,试图以人为控制的方式将价格玩弄于股掌,民众权益很受伤,政府自然也不答应。

  笔者建议,此次打击价格串谋,完全可作为《反垄断法》预演。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法治精神,同时结合《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对价格串谋者进行全面处罚。

  虽然被社会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要2008年8月1日才开始正式施行,但由于其所承载的立法重大推进意义,使得媒体宣传、专家讲解深入透彻,民众对这部法律所涵盖的大致内容与价值指向也基本了解。

  《反垄断法》的总体精神,就是动员一切可动员的政府执法机构、司法机构等资源,形成对市场垄断的合围。在《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中,对于任何一起涉嫌垄断行为的认定,执法机构都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也要遵循“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笔录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的程序正义。

  更为重要的是,《反垄断法》赋予了被调查者的自我维权手段——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这保证了反垄断执法不会演变为政府部门的单方面行动,不会过于偏向于政府立场,而是一种政府综合调查、各方充分博弈的透明执法过程。

  将《反垄断法》精神融入到此次打击价格串谋的联合执法过程中,其实就是对“执法部门也要依法行事”的理念再强化。尤其是在专项集中整治之类的大型行动中,容易出现为追求执法效率而造成执法权限随意扩大化。而通过执法监督、权力制衡来促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从而维护包括企业在内的民众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政府部门的执法者角色回归。

  打击价格串谋是政府职责、民心所向。毕竟,在《反垄断法》中也有专门规定,禁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由于市场本身的复杂多变,只有政府依法从事,才能真正打击垄断,同时也保护市场自身运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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