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可望在今年...
·
国务院公布新规:违法操纵价...
·
2008检察机关反腐倡廉战...
·
基金法修改工作已经启动
·
劳动保障部修改原工资折算办...
·
国务院常务会修改价格违法行...
·
我国监狱体制改革今年有望全...
·
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5月...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
辩冤白谤的机制
·
20余女教师被令作陪,“陪...
·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
四川在线:两个县委书记丢官...
更多法律评论动态>>
— 新法速递 ———————
■
·
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
·
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
·
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探索与实践
·
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研究
·
从比较侵权法角度论患者的知情同意
·
信赖保护理论及其研究述评
·
违反信息义务致损的民事救济――从德国法与英美法之比较展开讨论
·
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试论“出罪”
·
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
·
刑法思维的属性研究
·
美国贸易法对中美贸易关系的影响
更多理论文章>>
打击价格串谋可作为《反垄断法》预演
来源:长江商报 毕舸
2008年01月15日 10时4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
价格串谋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其中规定:商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最高可罚100万。(1月14日中新社)
你乱涨,我罚你,这是行政管理对付市场乱涨价行为的主要途径。尤其是近期一些民生经济领域的价格串谋现象,试图以人为控制的方式将价格玩弄于股掌,民众权益很受伤,政府自然也不答应。
笔者建议,此次打击价格串谋,完全可作为《反垄断法》预演。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法治精神,同时结合《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对价格串谋者进行全面处罚。
虽然被社会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要2008年8月1日才开始正式施行,但由于其所承载的立法重大推进意义,使得媒体宣传、专家讲解深入透彻,民众对这部法律所涵盖的大致内容与价值指向也基本了解。
《反垄断法》的总体精神,就是动员一切可动员的政府执法机构、司法机构等资源,形成对市场垄断的合围。在《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中,对于任何一起涉嫌垄断行为的认定,执法机构都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也要遵循“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笔录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的程序正义。
更为重要的是,《反垄断法》赋予了被调查者的自我维权手段——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这保证了反垄断执法不会演变为政府部门的单方面行动,不会过于偏向于政府立场,而是一种政府综合调查、各方充分博弈的透明执法过程。
将《反垄断法》精神融入到此次打击价格串谋的联合执法过程中,其实就是对“执法部门也要依法行事”的理念再强化。尤其是在专项集中整治之类的大型行动中,容易出现为追求执法效率而造成执法权限随意扩大化。而通过执法监督、权力制衡来促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从而维护包括企业在内的民众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政府部门的执法者角色回归。
打击价格串谋是政府职责、民心所向。毕竟,在《反垄断法》中也有专门规定,禁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由于市场本身的复杂多变,只有政府依法从事,才能真正打击垄断,同时也保护市场自身运行规律。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
新华时评:城市管理岂能容忍如此罪恶
·
莫非还需要一部“严禁城管打人法”?
·
众说纷纭:城管打死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