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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处罚新规仍需相应配套跟进
来源:新华网 王加荣
2008年01月15日 10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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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
价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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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媒体公布了国务院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同时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详见《第一财经日报》1月14日报道)
在我们欣喜地看到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同时,应该认真地反省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就是被查单位价格违法屡查屡犯为何成为一种顽症。在2007年检查中发现并处罚过的价格违规违法行为,有可能在2008年的检查中仍然存在,而且旧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纠正,新的行为又滋生出来了,在这样的状况下,价格处罚新规能否较好地根治此病呢?
笔者以为,新修订的“价格处罚新规”并不能包治百病,仍需相应配套措施的跟进。从当前的价格行政执法主体来看,“检查难”的问题已基本解决,对被查单位实施检查一般不成问题,但检查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却屡见不鲜。被查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被动应付检查,甚至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掩盖其违法事实。此时,倘若政府不施适必要的行政干预,一些被查单位凭借“保护伞”我行我素,新的规定实施效果将令人堪忧。
笔者曾亲眼目睹一些基层的价格执法部门,顶不住各方面的“糖衣炮弹”,对一些价格违法案件,大多“协调处理”完事,通过“给点好处,表示一下”,双方都能得益,对上对下都好交待。正是由于处理缺乏公正公平,导致的后果是不少违法案件的处理成了“周瑜打黄盖”,违法者甚至故意违法,愿意受罚。因为违法所得被最终处理收缴的毕竟是小数,即使查出来了,也只没收部分款项,从而造成了不少单位屡查屡犯。此时,倘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对价格执法人员加强职业素质培训,仅凭价格处罚条例仍然难以震慑违规者的嚣张气焰。
窃以为,加大对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光有价格处罚新规仍不够,还要善于借助“外力”,即在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加强同纠风、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配合,齐抓共管,营造有利于执法的良好环境,既有利于查深查透,也有利于处罚执行到位。其次,对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案件,除了依法罚没外还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建议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硬骨头”要坚决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再者,对性质恶劣的违法单位责任人要建议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杜绝“协调处理”等歪念,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一定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减免,该退的退,该缴的缴,该罚的罚,使违法单位捞不到“油水”,惟有如此,价格处罚新规的“药性”才能真正得以显现,价格违规屡查屡犯的现象才会逐步减少,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才能得以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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