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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有必要对传销组织单独设定罪名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8年01月15日 11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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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
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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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时靖对记者表示,应该提醒广大学生不能轻易相信网上招聘信息,误入传销组织后应沉着面对,暂时失去人身自由后也不要采用跳楼等方法,避免对自己造成更大伤害。
对此,为季鹏程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吴瑞祥表示,大学生坠入传销组织的招聘陷阱,不是简单的防范意识弱的问题,而是对传销组织犯罪打击力度弱的问题。传销组织越来越严重的暴力化倾向,涉及的犯罪不仅仅限于非法经营,而且可能涉及抢劫、伤害、诈骗、非法拘禁等诸多罪名。人们熟悉的传销组织犯罪手段是以欺诈手段将受害人骗到传销组织控制地,现在发展到以暴力拘禁受害人、洗劫受害人的财物,逼迫受害人编造谎言向家人要钱,或者设置工作陷阱,诱使亲友坠入等等。
一个多月来,作为义务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吴瑞祥多次往返内蒙古、北京、山东等地,通过现场调查,他认为,传销组织犯罪把诚实信用的人变成了谎话连篇的骗子,把奉公守法的公民变成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但打击传销犯罪,不但要有法可依,而且要依之可行。法律必须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打击传销犯罪,目前的困局,有些问题出现在法律层面。传销组织的“罪与罚不相称”,在立法、执法上存在弱点、盲点,才是导致目前传销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他表示,一直以来,打击传销犯罪,以非法经营罪来追究其法律责任。而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法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很明显,非法经营罪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以非法经营罪应对传销组织犯罪,遗漏了对传销组织侵犯人身权利、诈骗、非法拘禁等行为的法律追究。
吴瑞祥表示,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这一条例对传销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的责任,但在打击传销活动时却显得力度有限,力不从心。工商、公安部门遣散传销团伙,就像轰麻雀,一哄而散,但转身就回来,疲于奔命,收效甚微。
传销犯罪是有组织的犯罪,其组织者应当对传销组织的犯罪承担责任。目前,执法盲点在于首要分子隐藏很深,不对某一件事进行直接指挥,不直接参与、策划诈骗、抢劫、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参与诈骗、抢劫、非法拘禁的,大都是传销组织的底层人员。他们经过洗脑,受到精神控制,这些人本身也是受害者,甚至,他们都没有见到过首要分子。
为此,吴瑞祥建议,必须严厉打击故意为传销组织提供场所者,季鹏程跳楼的房屋所有者,不断将房屋出租给传销组织,应该追究其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传销组织无处藏身。
他表示,传销组织发展非常之快,有必要在立法时单独设定罪名,对设立传销组织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对容留传销组织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予以严惩。
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时靖也表示,目前,针对传销组织的法律薄弱。目前,大多数的传销活动由工商部门处理,执法手段很有限,加上传销组织比较严密,工商部门很难处理。
吴瑞祥、时靖都表示,希望建立专门机构,协调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打击利用招聘、求职等信息进行诈骗、非法拘禁、抢夺财物的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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