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政府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律师呼吁提高死亡赔偿标准
·
“大部门”时代即将开启 预...
·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发布...
·
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规...
·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可望在今年...
·
国务院公布新规:违法操纵价...
·
2008检察机关反腐倡廉战...
·
基金法修改工作已经启动
— 本周政府动态热点 ———
■
·
中央要求合理确定公务员津贴...
·
国家多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
·
劳动保障部:不签订劳动合同...
·
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署劳动合...
·
信息产业部:手机单向收费将...
·
商务部即将出台鼓励进口产品...
·
全国人大:物权法不保护用不...
更多政府动态动态>>
— 新法速递 ———————
■
·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
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互...
·
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
·
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探索与实践
·
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研究
·
从比较侵权法角度论患者的知情同意
·
信赖保护理论及其研究述评
·
违反信息义务致损的民事救济――从德国法与英美法之比较展开讨论
·
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试论“出罪”
·
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
·
刑法思维的属性研究
·
美国贸易法对中美贸易关系的影响
更多理论文章>>
财政部:政府采购不得擅购进口产品
来源:新京报 鲍颖
2008年01月16日 08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
政府采购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政府采购立足国内,进口产品实行审核
政府部门不得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财政部昨日下发通知,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通知规定,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政府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改委的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因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根据通知,将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两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鼓励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
“大部门”时代即将开启 预计两会后方案浮出
·
全国法院今年实行执行绩效综合考评
·
甘肃:立“良法”促发展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回眸
·
两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鼓励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
“集中采购”造成”集体腐败”的根源何在?
·
政府采购何以“败絮其中”?
·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实施 新采购清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