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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安实施清白证明制度 百姓担心被封住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8年01月16日 09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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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
清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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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月11日,宁夏公安“清白证明制度”实施后的第十一天,银川市民马亚军向银川市公安局信访办公室递交了自己的实名控告信。控告信称:去年12月27日中午,有两个人潜入马亚军门面房内盗窃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一辆,被保安抓获后移交出警人员。当天下午,马亚军到派出所配合办案民警做完报案笔录离去时,看到其中一个偷车嫌疑人溜出派出所跑了。他追赶不及当即返回派出所报告,派出所却既不承认放走了那个人,也没有及时出警追捕。马亚军因此控告派出所民警失职、办案不力,派出所处置不当、行政不作为。
问及是否知道宁夏公安最新推行的“清白证明制度”,马亚军说:“从网上看到了。我举报投诉是有事实依据的。我想他们应该坚持公正,依法用事实来证明自己的民警是否“清白“。”
这个“清白证明制度”,依据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不实投诉澄清证明制度暂行规定(试行)》。根据这个《规定》,对举报或投诉的问题与调查认定的事实不符,或属于严重失实的不实举报或投诉,由办案单位报各级公安“维权办公室”,经审核后,报请领导批准签发《澄清证明通知书》予以澄清证明。
按照《规定》,公安督察部门在进行澄清证明的同时,对造成不实举报或投诉的原因要进行核查,并区别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群众因法律法规不熟悉或对公安工作不了解而造成的不实举报或投诉,依照法律法规和警务公开等规定予以宣传解释;对以监督为借口,蓄意诬告、恶意中伤民警的不实举报者和投诉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实举报或投诉经澄清证明后,被投诉民警不影响晋职晋级、晋升警衔、评功嘉奖、奖金补贴;被投诉单位不影响评先创优、目标考核、等级评定。
《规定》同时限定了“清白证明”的适用范围,即经核查确系反映不实,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反映的问题既不能查实,也不能排除的,不使用《澄清证明通知书》。
“出台这个规定,是为着营造一个有利于公安民警文明公正执法的好环境。一线民警很辛苦,遇到不实投诉感觉很无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纪委副书记、警务督察处处长宋小中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2007年,自治区公安厅信访接待的对民警投诉近30起,其中不实投诉占到60%以上,有些投诉对民警有轻微诬陷,有些则属查无实据。
“清白证明制度”有无必要?能否实现初衷?各方意见不一。(周志忠)
碰 撞
早出台这个规章就好了
要是早出台这个规章就好了,也不至于耗费我几年时间与投诉人打官司。现在,我终于可以放心大胆去工作了。
6年前,我无意间卷入一桩诈骗“官司”。银川市一汽车销售公司的石某报案,称我以内蒙古某公司名义从该公司骗去一辆客货车。区、市两级警务督察部门迅速展开调查,2006年4月作出调查报告,排除了我涉案的可能。但报案人继续投诉,以致我因此连续接受调查,同事和朋友对我产生误会,纷纷向我投来异样的目光,我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压力很大。不得已,我寻求司法解决,最终由法院为我主持了公道,判决要求投诉人停止对我名誉侵害,当面赔礼道歉。
银川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 米向东
“清白证明”似乎多余
从动机和客观影响看,出台“清白证明制度”可能是无奈之举,为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消除后顾之忧,防止因正当执法而蒙受不白之冤,可以理解;从执法成本的经济性角度看,也有必要。但不可否认,民警中确有个别害群之马,群众的投诉、举报也主要是针对这些不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从另一角度看,“清白证明”又似乎是多余的。民警执法中遭遇举报、投诉,作为警务督察部门理应进行核查、澄清,既然属于不实举报、投诉,当然不应该影响到民警个人及单位的考评,出具“清白证明”自然多余。
北方民族大学(筹)法学院教授 于成刚
可能弱化社会监督
公务员法、警察法等法律比较宽泛地赋予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一旦受到不实投诉的侵扰,警察具有法律保障的机制向上级申诉。相比较,普通公民虽然也具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但明显缺少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相对于警察,公民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清白证明”的规定,无形中强化了警察的强势地位,弱化了社会监督。进一步探讨所带来的问题是,由谁来对执法者“清白证明”的程序进行监督?
宁夏大学法学教授 滕明荣
就怕封住百姓的嘴
经常收到普通百姓对民警工作作风、执法不公等方面的投诉,却很少听到公安部门明确的查办回复,更难见到公安部门出具并由举报投诉人签名认可的调查处理报告。现在又出台“清白证明制度”,就怕因此封住百姓的嘴,一举报就开“清白证明”,那么老百姓今后可能就不敢说了。此外,“清白证明”是一种内部证明,如果当时没有查出问题,事后真的出了问题,所谓“清白证明”就会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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