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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县政府当被告 中级法院直接审
来源:新华网 邱伟
2008年01月16日 16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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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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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是我国行政审判中一个突出的现象,而根据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高法同时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将于2月1日起施行。
“行政审判中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基层法院最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上午表示,制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共10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重新作了调整,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
奚晓明介绍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时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管辖、撤诉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各地在做法上不尽一致,也缺乏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亟须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进行统一规范。两部司法解释着眼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予以吸收固定,不仅对一些不一致或者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而且也增强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管辖规定全文共十条,主要包括: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关于其他行政案件的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关于指定管辖的效力、关于管辖规定的适用范围等。
奚晓明说,制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使法院和法官在没有直接干预和压力的条件下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中突出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并以此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撤诉规定全文共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关于撤诉的特定含义、关于撤诉的条件、关于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几种情况、关于裁定准许撤诉的时机、关于结案方式、关于撤诉的时间。
奚晓明说,制定撤诉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
奚晓明透露,为了使司法解释能够在各级人民法院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在公布实施之后,最高法院准备尽快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两个司法解释的通知,对于操作层面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并将密切关注两部司法解释的施行及效果,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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