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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喝酒打赌赢的“权利”能否向法院主张
      来源:中国法院网  刘 飞   2008年01月16日 17时0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起诉条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月10日中国法院网刊登了《喝酒打赌赢的“权利”能否向法院主张》一文。该文作者许松认为陈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陈某的起诉。笔者对应依法驳回陈某的起诉无异议,但不同意其解决问题的理由,理由如下:   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起诉均不能成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条件,必须受理。”

  如果依照作者许松的观点:“本案中,陈某与李某以喝酒打赌,纯属陈某、李某在与王某聚餐中的一种娱乐行为,而并不是一种法律行为,他们之间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即陈某没有主张2000元的权利,李某也没有给付陈某2000元的义务,故不构成一个民事案件。”那么,法院采取的做法应是,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驳回陈某的起诉。如果法院直接裁定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剥夺了陈某享有的诉权。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指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1、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须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须合法;4、标的须可能确定。《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陈某与李某约定的“你要能在50分钟内喝完10瓶啤酒,我明天给你2000元钱”,该约定显然带有酗酒赌钱的内容,这与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相悖,虽是出于两人当时的真实表示,但双方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该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生产法律效力。陈某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故应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介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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