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环境维权案诉讼难 我国将建...
·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起草违法...
·专家呼吁制订博彩法规范中国...
·两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
·律师呼吁提高死亡赔偿标准
·“大部门”时代即将开启 预...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发布...
·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规...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河北唐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 新法速递 ———————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深圳:土地闲置费征收细则公布
      来源:南方日报  晏磊   2008年01月17日 10时0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闲置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土地闲置费征收细则公布  

  房地产开发类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  

  在上周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发布消息称闲置土地征税已经启动后,昨天,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号)文件,明确了征收细则。

  文件规定,深圳市2008年度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4%。房地产开发类闲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一般建设用地不超过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超过5%。每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

  文件还规定,符合以下情形者,不用缴纳土地闲置费: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建设部:加大查处力度 不诚信房地产企业清出市场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全国打击土地违法百日行动将“收兵” 结果未公布
·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