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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应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改革
      来源:新京报   2008年01月18日 14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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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引起舆论关注的许霆案峰回路转,广东省高院已将此案发回重审。不过,完成发回重审的司法程序需要一个月时间,那么,在这一个月时间内,尤其是春节期间,许霆将呆在哪儿?他的辩护律师已经以亲属担保的方式,向广州市中院递交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希望法院准许霆回家过春节。不知能否获得法院批准。

  现行法律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但按照常规,许霆获得取保候审待遇的概率其实非常小。现实中,大部分嫌疑人的取保请求都不能获得批准,在案件的侦查、审理期间,必须呆在拘留所,即便其被控的罪名其实并不严重,也没有再次犯罪的倾向,也常如此。

  可以说,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根源则在于其不合理的预设:现行取保候审制度之所以对嫌疑人“吝啬”,是因为其背后存在这样的观念: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已是确凿的有罪者,限制、剥夺其人身自由理所当然。

  这个有罪推定观念显然需纠正。在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任何嫌疑人都无罪。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逮捕的人,即便是在犯罪现场逮捕的,也只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当事人。

  所以,从原则上说,在整套司法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是有权继续享有人身自由的。因此,如果长期羁押当事人,就缺乏法理上的正当性。当然,既然当事人已经遭到指控,而按照常理,警察、检察官通常不会无缘无故逮捕当事人,所以,基于公共安全考虑,可以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施加某种限制,但是却没有权力全部取消绝大多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很多人近年来呼吁,应当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改革,使之接近于法治较为健全国家的保释制度。表面看来取保候审与保释差别不大,其实有实质差异。根本的差异就在于,保释制度以无罪推定为前提,因而,刑事案件当事人理应在合理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程度的人身自由。在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当简便的保释申请制度,除了少数例外,绝大多数当事人可以获得保释。而这没有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任何不便。

  取保候审制度改革的难度并不大,首先重新确立这一制度的初衷,即让取保候审从一个仅次于逮捕、羁押的强制措施,转变为一个人权保障的司法制度,明确绝大多数当事人可保释,拒绝保释只是例外的原则。从技术角度看,法律上应该一一明确列出不可保释的情况,同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司法救济途径,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对于保释,可以设计出程度不等的限制,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保释逃脱审判。

  许霆有没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有没有可能回家过年?人们更愿意相信,像许霆这样的无前科的青年,加上取保的一些约束条件(比如亲属担保和资金担保),即便让他回到大街上,恐怕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小。那么,继续羁押他,让他与亲人隔绝,意义不大。当然,更重要的是,广东省高级法院已经将案件发回重审,许霆是否有罪尚无定案。按照法治原则,此时的许霆就是无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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