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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
      2008年01月18日 15时4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计划物价 
 “代收代缴”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公用项目”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厦门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价综[2007]21号

  为规范房屋出租户的水、电、有线电视、生活垃圾处理、管道燃气等公用项目费用代收代缴行为,制止乱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公布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厦门电业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出租户公用项目费用代收代缴行为,维护承租户和出租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出租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内符合居住要求的私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代理人;

  承租户是指租用私房的来厦务工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 承租户的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生活垃圾处理、管道燃气等公用项目费用需由出租户代收代缴的,出租户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并按规定缴交,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加价赢利。

  第四条 出租户可根据承租户的需求为承租户向广电部门申请有线(数字)电视入网,由出租户代收代缴收视维护费。对成套住房出租的,出租户按数字电视每套每月18元(可含一个主终端二个副终端)、模拟电视每套每月12元的标准向承租户收取;对自建房屋或商品房分割单间出租的,出租户按每个终端每月6元的标准向承租户收取。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可由承租户自行缴纳或由出租户代收代缴。

  收费标准:由街道、社区保洁管理的,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4元,家庭独立租住暂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10元;由物业管理公司保洁管理的,在物业管理费之外,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1元,家庭独立租住暂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3元。

  第六条 管道燃气按实际使用数量计费,可由承租户自行缴纳或由出租户代收代缴。

  第七条 出租房的自来水符合分表到户条件的,出租户应向供水单位申请分表到户;不符合分表到户条件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据对出租户管理掌握的信息出具证明,供水部门按承租户每人每月5吨第一档水价标准进行收费。

  第八条 出租房的用电符合分表到户条件的,出租户应向供电单位申请分表到户,供电单位按实际用电性质收费;不符合分表到户条件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据对出租户管理掌握的信息出具证明,属生活用电部分,供电单位按合表用户电价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九条 供水、供电单位应配合出租户完善出租房的水电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水表电表“两个分设“,即商业用水用电与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分设;出租户与承租户的用水用电分设。

  对于商、住合用的出租户,其商业性用水用电与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应分设表计计量。暂无法分开计量的,可按定比或定量核定值分开计费,供水、供电单位应定期对定比定量值进行核对调整。

  出租户与承租户的用水用电分设由出租户负责出资建设。

  第十条 对公共用水、用电部分,可由所有住户根据实际使用数量按比例公摊。公摊部分只能用数量进行分摊而不能提高单价进行分摊。

  出租户应加强对公共用水用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水电的跑冒滴漏、公共损耗。

  第十一条 出租户向承租户代收代缴公共项目费用,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以下信息:

  1、水、电、有线电视、生活垃圾处理、管道燃气等公用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公摊计算办法;

  2、总表分表(分户)用水用电数量、缴费金额、分摊公共损耗数量、金额等以及总表缴费票据(供水或供电单位出具票据);

  3、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道燃气的收费情况及缴费票据;

  4、物价、劳动保障、供水、供电、广电、环卫、街道等相关单位的查询及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 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时应出具写明公用项目费用数值、公共损耗分摊数量、单价的收条或收据,以作凭据。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承租户有权向出租户拒付公用项目费用:

  1、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无出具相应的收条或收据;

  2、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之前无进行公示或高于政府定价的(合理分摊损耗部分除外)。

  第十四条 物价、市政、广电、电业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对偷水、偷电、私拉私接有线电视以及违反规定收取公用项目费用等违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街道、社区应积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工作,及时提供准确、详实的出租户管理信息和证明,并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让广大承租户了解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出租的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本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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