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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   2008年01月22日 10时3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司法鉴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我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办法明确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复杂程度等因素与委托方按协议进行收费。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行政、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的价格鉴证业务收费。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的价格鉴证业务的开展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执行,其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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