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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律师叫板银监会成功 银行收费合法性遭否决
      来源:西安晚报   2008年01月22日 13时1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银监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月2日,河南律师董正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交了一份《违宪审查建议书》,他指出,现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不仅违反《宪法》规定,同时还违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律原则和规定,应予以撤销。

  去年一年,董正伟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和银行系统打官司上。他认为,商业银行向银行卡和存折用户收取的年费、工本费、异地存取手续费、密码和卡片挂失费、跨行交易费、跨行通存通兑费等收费都是违法的。矛头直逼银监会。

  昨天,董正伟律师向记者透露:国务院已就此作出行政调解,银监会也作出了“行政机关没有审批和确认商业性银行的收费行为合法”的表示。

  昨天中午,董正伟兴奋地给记者打来电话:“胜利了!”董说,当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将他和银监会的代表叫到一起,就其提出的行政复议展开行政调解,这场行政复议最终将以“国务院行政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董正伟说,法院此前判决认为,某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等不违法,主要依据是经过了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审批备案。但在当天的调解中,银监会出具了国务院的说明,并表示,“行政机关没有审批和确认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合法”。对董正伟来说,银监会的上述表示就是他所期待的胜利,这是“民告官”案件的重大胜利。

  董正伟认为,国务院以行政调解书的方式解决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财产争议问题,“这是开天辟地的头一次,是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重大突破”。一直以来,对部委机关的行政复议,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很难立案,更难胜诉。这起案件是对部委机关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复议的一次突破,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董正伟表示,银监会在整个过程中的态度也很积极,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多次协调下,银监会考虑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作出了“没有确认收费行为合法”的表态,非常令人欣慰。

  事件回顾

  董正伟和银监会的“斗争史”

  2007年5月8日,河南律师董正伟以民事诉讼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某银行的银行卡收取各种手续费违法,要求撤销。

  2007年8月6日,法院一审以银行收费是经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行政审批备案的为由,判决董败诉。2007年10月23日,二审维持原判。

  2007年8月16日,董正伟向银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此后两个月内,银监会没有任何回应。

  2007年10月21日,董正伟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督促银监会履行相关职责,支持向银监会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在国务院的督促下,2007年11月28日,银监会做出了一份维持银监会办公厅“收到文件证明”的决定,对其他3项复议请求,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为由不予处理。

  2007年11月28日,董正伟第二次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针对银监会2007第2号复议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决定,并支持原复议请求。

  2007年11月23日,董正伟指出“通存通兑”收费涉嫌违法,北京消协也提出质疑。11月26日,董正伟就商业银行跨行通存通兑交易手续费涉嫌垄断经营一事向发改委、银监会提出求助,要求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并提出撤销《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条款与《价格法》、其他民事基本法律相抵触的请求等事项。

  2008年1月2日,董正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交了一份《违宪审查建议书》。他指出,现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不仅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违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规,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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