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新律师法:叫好之后还有隐忧
·
杭州开审首例由“同性恋”引...
·
工资条例已形成草案 正在征...
·
专家建议修改枪支管理法打击...
·
中国律师现状:想说爱你不容...
·
《基金法》修改时机成熟 松...
·
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今明两年将...
·
法律需求增多 我国环境公益...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
辩冤白谤的机制
·
20余女教师被令作陪,“陪...
·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
四川在线:两个县委书记丢官...
更多法律评论动态>>
— 新法速递 ———————
■
·
财政部关于大型露天矿用机械...
·
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
·
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
·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西部民间组织的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以法社会学为视角
·
论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的权利
·
对影响民警警察权与人权意识的相关因素的探讨
·
试论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
·
罗马条约第86条对欧共体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
黄遵宪《日本国志》对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影响探析
·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探讨
·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工伤补偿制度:起源、问题与解决
·
侵权法归责原则的论争及其解析
更多理论文章>>
天门城管打死人事件的另类教训
来源:法制日报 刘国航
2008年01月23日 16时0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
城管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执法人员的头脑中最应具备的,不一定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应是彻彻底底地接受监督的意识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1月20日在北京就“天门城管打人致死事件”发表声明,表示城管执法战线的全体同志应当对此高度重视,深刻反思,查找问题,迅速整改;同时宣布2008年将启动“全国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设年”活动,全面推动亲民、文明、和谐的城管执法队伍新形象建设(1月21日《检察日报》)。
在此之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湖北天门“12·7”城管打人致死事件在湖北省委省政府负责人的严厉批示下,4名直接涉案凶手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均被开除党籍。负有直接领导之责的天门市城管局局长齐正军如今职务全免。天门市委市政府还决定集中3个月时间,在全市执法队伍中开展一次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主题的作风整训活动。
作风整训无疑是必要的,为此所谓“突出抓好4个方面的问题,增强5种意识,树立5种理念”,也是应该的。但我却认为“一家执法单位生病,全体权力部门吃药”,这种普遍打板子的作法到底能解决什么问题,还是一个变数。事实上,只要是秉公执法,又哪有不发生一次冲突的道理。这也就意味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即使能够文明执法,也不见得都会遇到“文明的”被执行人,反之执法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个时候,执法人员的头脑中最应具备的,不一定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应是彻彻底底地接受监督的意识,即将自己的执法行为完全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经得起任何风雨的考验。
不能说天门城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行为完全是失当的,群众即使有意见,也可以依法申诉或控告。但是,天门城管人员在面对一个过路群众以自己手中的摄像机记录其执法的过程时,却怒不可遏,继而变得疯狂起来,竟活活将其打死。这一恶举发生在国家行政执法人员身上,是用什么理由都难以自圆其说的。如果我们仅仅将其认定为“执法素质不高”的问题,恐难服人心。依我看,这是一个长期存在于许多执法人员身上的“潜意识”在作怪,即“先天”拒绝来自任何方面的有形与无形的监督。它的“理由”是:我是执法者,我有法律授予的权力。我的执法行为是正当的,不容任何人怀疑。具体到本事件上来说,城管执法时,你摄像的目的与动机是什么?你拿着我们的摄像资料意欲何为?此时,假如这些天门城管人员的头脑里能闪过一丝“监督者无过错”的理念,也许他们过热的头脑就会冷静下来,就不会出现在大庭广众之下大打出手的场面。
当然,事后谈论这些,总有一番遗憾滋味在心头。首先是替这些城管人员遗憾,深为他们在初掌权力之时,光知道权力的杀伤力而无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意识。其次是替我们的主管部门遗憾,深为他们在事后总结经验教训时很少有几分针对性而遗憾,他们从增强宗旨意识方面说得头头是道,却讲不出来自社会的监督特别是公民个人监督的正当性。
湖北天门“12·7”城管打人致死事件的发生,让该市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这是正常的。但该市某些人如今竟然声称“不能因此产生对这几年来天门改革发展成果的质疑,不能因此丧失加快经济发展的斗志”,就让人感到有几分莫名其妙了。改革成果、经济发展与城管打人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对城管打死人事件的严肃处理绝不会影响一个城市的各项事业发展,相反它会警示各级公务人员:人民公仆没有任何权力欺凌和压迫人民。人民对公仆的监督天经地义,容不得讲价钱。能够接受这一理念的,就可以去当公务员,受不了这一“紧箍咒”限制的,只能卷铺盖走人!这就是天门城管打死人事件带给我们的另类经验教训。它用不着夸夸其谈,也用不着惺惺作态,只要常记于心,就比刻意树立自己形象的任何举动都管用。事实一再证明,形象的好坏不是吹出来的,即使能吹出来,也不会有太久的生命力。
末了,知道天门市有人已动议要为那位挺身而出、为城管人员不法行为摄像的“过路人”申报见义勇为人物奖项,禁不住有几分感慨。倘能如愿,这不但是对死者生前正义之举的最大褒扬,也是天门市有关部门深刻反思、张扬社会监督的强力之举。没有谁会不犯错误,只是不要再犯相同的错误,并且能够及时地反省和汲取经验教训,就一定会有一个光明的前途。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安全感”调查,我们该相信谁?
·
少年包“三陪女”的现实隐忧
·
许霆案发回重审于法欠据
·
断手背后是基础性秩序的沦陷
·
减少冲突不能简单地将城管“妖魔化”
·
江苏将立法统一城管权限
·
比城管打人更可怕的是妖魔化城管
·
应该建立起一套对于城管的限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