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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说理
      来源:检察日报  杨永浩 谷荣   2008年01月24日 11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批准逮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在本案中,考虑到王某系过失犯罪,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足以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无逮捕必要,因此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召开了一次特殊的“听证会”。据悉,这是北京市首次对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公开说理。

  王某是一家公司的工人,2007年11月10日上午,他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行至石景山区某岔路时,对面突然驶来一辆大货车,王某朝右猛打方向盘驶入非机动车道躲避,但因刹车突然失灵,将一名骑自行车的老人撞出路外。王某马上将老人送到医院,并垫付了1万元住院费,还为老人找了一个护工,前后一共垫付了2.57万元的费用,并在两天后到交通队自首。老人最终没能抢救过来。经石景山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被移送到石景山区检察院后,检察官全面审查了王某交通肇事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考虑到王某出事后没有逃逸,而且及时救助伤者,垫付医药费,有自首情节,特别是王某的车辆上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6万元的保险金,具备一定赔偿能力,因此该院拟决定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并邀请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家属、交通队等代表进行公开审查,向各方说明决定不予逮捕理由,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该案最终以刑事和解结案。

  据检察官介绍说,公开向各方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让检察机关的“批捕权”在阳光下正常运行,既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各方之间的对立情绪,同时又是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一次生动普法宣传。据悉,该院已明确今后将对所有拟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公开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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