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近年来西方国家兴起的消费者运动使跨国公司被要求在劳工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SA8000为代表的公司社会责任验证开始影响到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公司社会责任使商业与人权紧密联系起来,被认为是人权事务民间化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实际高出SA8000的规定,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更多地是一个实践问题。要改变“中国制造”缺乏社会责任的印象,需要企业界更好地重视劳工权益保护。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SA8000 人权 劳工权益保护
一、公司社会责任及其发展 1、消费者运动与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和所在社区的责任。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是伴随着消费者运动而产生的。20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转移,通过对外投资,将大量生产线和制造工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因为这些国家的环境和劳动标准较低,可以使跨国公司实现生产成本的最小化。跨国公司由此建立了其在全球的生产网络。然而跨国公司的世界生产也在投资东道国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主要就是环境的恶化和劳工权益的缺乏保障,因此,引来人们的一片批评之声。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关注跨国公司在生产转移中造成的环境问题和劳工权益问题等社会问题。跨国公司的海外工厂中普遍存在劳动时间过长、低工资、强迫加班、缺乏职业健康保护、性别歧视等问题被一些媒体揭露和报道出来,引起人们对“血汗工厂”问题的关注。这使得消费者对产品的要求发生了变化,以前消费者关心的仅仅一般限于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他们开始要求产品背后的产生过程必须遵守一定的劳动标准和环境标准。一些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出于对在“血汗工厂”工作的劳动者的同情,要求跨国公司对其产品的制造行为承担责任,并发起了一些消费者抗议活动。通过抵制某些不符合劳工标准的生产过程生产出来的产品来促使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过抵制某些不符合劳工标准的生产过程生产出来的产品来促使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家投资设厂、代工或采购时提高关联企业的劳工标准。消费者运动中较著名的有1990年首先在荷兰发起的“洁净衣服运动”(CCC),该组织的宗旨在于改善全世界成衣业的劳动条件,该组织还起草了“成衣业公平贸易约章”(The Fair Tradefor Garments),作为成衣和运动服业的生产守则。此外,还有“商标后的劳工”,这是一个由一些关心成衣业的工人工资、雇佣条件和生产安全及卫生状况的英国团体发起的组织。消费者运动经常与国际劳工运动、环境保护运动和女权运动等结合在一起,要求跨国公司在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劳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由此,公司社会责任运动蓬勃兴起。[1]
2、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形式——公司生产行为守则
20世纪90年代,一些跨国公司开始纷纷制定“公司生产守则”,自我承诺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所在国的相关法律,维护劳工权益,并要求其供应商也应遵循同样的行为规范。这其中较著名的就是美国服装制造商Levis-Strauss公司,该公司是第一家制定公司生产行为守则的公司。90年代初,该公司因为在监狱般的环境中让工人劳动而且使用年轻女工而被曝光,为了挽回损失,重新塑造企业的形象,Levis-Strauss公司制定了其公司生产行为守则。随后其他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如耐克、沃尔玛、迪斯尼、锐步、阿迪达斯、麦当劳等也制定了自己的生产行为守则。
公司生产行为守则(CodeOf Conduct),是指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指定的具有自我约束性质的、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规范。这类规范通常通过经济影响力(主要是订单)而向跨国公司自身、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产品供应链上的关联公司推行一定的劳动标准和环境标准。[2]在多数生产行为守则中,劳动标准都居于重要地位。通常跨国公司会参照其国内法、行业规范和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制定其生产行为规则。
在跨国公司纷纷制定自己的生产行为守则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来的同时,一些消费者组织、行业性组织、工会和宗教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也参与进来,制定了生产行为的行业守则和地区守则,使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声势浩大,影响深远。企业社会责任,成了检验公司道德指数的一项重要标准。它与同时兴起的人权运动一起,成为维护劳工权益、保护人权的重要促进力量。
伴随着公司纷纷制定自己的生产行为守则,一些行业性、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制定了各不相同的生产行为守则。如:FLA(公平劳工社会守则)、WARP(环球服装社会责任守则)、ICTI(国际玩具商协会守则)、ETI(道德贸易行动守则)等,并经常对企业进行审核和检查。这样以来,跨国公司一方面要推广本公司的生产行为守则,同时还要遵守行业性的、地区性的和全国性的甚至全球性的生产行为守则,以应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团体的需要。即对同一家制造商或供应商,可能不得不应对不同客户的不同检查,因此不得不重复接受不同客户的工厂审核,浪费了人力物力。而不同的生产行为规则在内容、要求和规则上可能各不相同,缺少可比性,同时,也缺少经过专业训练的审核员。而另一方面,对制定了生产行为守则的跨国公司,因为其仅仅是一套内部监督制度,公司是能够真正遵守,还是为了维护品牌形象而在作秀,消费者和公众也是很难判断的。因此,公司和消费者都希望能够指定一个类似于ISO9000标准的,全球通用的社会责任标准,同时建立一套独立的认证认可机制,以提高公司社会责任在审核和检查上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也可以避免重复审核。为此美国“经济优先领域鉴定代理委员会”(the Council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简称CEPAA)在1997年10月制定了旨在确保产品生产和服务符合劳工人权保护社会道德的认证标准,即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目的在于使公司“在公司可以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事谊;向利益相关方面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及举措符合本标准之规定。”换言之,通过对公司进行SA8000的达标认证,来推进公司的劳工人权保证,同时通过对关联公司。2001年经济优先权领域代理鉴定委员会更名为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2001年12月12日,经过进一步的深入研究,SAI发表了SA标准的第一个修订版,即SA8000:2001。第一个修订版,即SA8000:2001。[3]
20世纪90年代,一些跨国公司开始纷纷制定“公司生产守则”,自我承诺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所在国的相关法律,维护劳工权益,并要求其供应商也应遵循同样的行为规范。这其中较著名的就是美国服装制造商Levis-Strauss公司,该公司是第一家制定公司生产行为守则的公司。90年代初,该公司因为在监狱般的环境中让工人劳动而且使用年轻女工而被曝光,为了挽回损失,重新塑造企业的形象,Levis-Strauss公司制定了其公司生产行为守则。随后其他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如耐克、沃尔玛、迪斯尼、锐步、阿迪达斯、麦当劳等也制定了自己的生产行为守则。
公司生产行为守则(CodeOf Conduct),是指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指定的具有自我约束性质的、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规范。[2]这类规范通常通过经济影响力(主要是订单)而向跨国公司自身、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产品供应链上的关联公司推行一定的劳动标准和环境标准。在多数生产行为守则中,劳动标准都居于重要地位。通常跨国公司会参照其国内法、行业规范和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制定其生产行为规则。
在跨国公司纷纷制定自己的生产行为守则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来的同时,一些消费者组织、行业性组织、工会和宗教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也参与进来,制定了生产行为的行业守则和地区守则,使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声势浩大,影响深远。企业社会责任,成了检验公司道德指数的一项重要标准。它与同时兴起的人权运动一起,成为维护劳工权益、保护人权的重要促进力量。
伴随着公司纷纷制定自己的生产行为守则,一些行业性、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制定了各不相同的生产行为守则。如:FLA(公平劳工社会守则)、WARP(环球服装社会责任守则)、ICTI(国际玩具商协会守则)、ETI(道德贸易行动守则)等,并经常对企业进行审核和检查。这样以来,跨国公司一方面要推广本公司的生产行为守则,同时还要遵守行业性的、地区性的和全国性的甚至全球性的生产行为守则,以应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团体的需要。即对同一家制造商或供应商,可能不得不应对不同客户的不同检查,因此不得不重复接受不同客户的工厂审核,浪费了人力物力。而不同的生产行为规则在内容、要求和规则上可能各不相同,缺少可比性,同时,也缺少经过专业训练的审核员。而另一方面,对制定了生产行为守则的跨国公司,因为其仅仅是一套内部监督制度,公司是能够真正遵守,还是为了维护品牌形象而在作秀,消费者和公众也是很难判断的。因此,公司和消费者都希望能够指定一个类似于ISO9000标准的,全球通用的社会责任标准,同时建立一套独立的认证认可机制,以提高公司社会责任在审核和检查上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也可以避免重复审核。为此美国“经济优先领域鉴定代理委员会”(the Councilo n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Agency,简称CEPAA)在1997年10月制定了旨在确保产品生产和服务符合劳工人权保护社会道德的认证标准,即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目的在于使公司“在公司可以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事谊;向利益相关方面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及举措符合本标准之规定。”换言之,通过对公司进行SA8000的达标认证,来推进公司的劳工人权保证,同时通过对关联公司。2001年经济优先权领域代理鉴定委员会更名为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2001年12月12日,经过进一步的深入研究,SAI发表了SA标准的第一个修订版,即SA8000:2001。
在上述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过程中,其概念也开始变的逐渐清晰,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够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赢利为目的,而应同时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如公司雇员的利益、环境利益社区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公司社会责任与劳工权益保护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发展很快,SA8000的产生就是一个例证。现在世界上大的跨国公司都有自己的生产行为守则或以SA8000为自己的社会责任标准,这当然是出于为避免使产品和公司被消费者抵制的考虑,实际上,如前所述公司社会责任本就是由消费者运动催生的。但是,公司若能将其社会责任长期坚持下来,其结果就是对劳工权益保护的促进。而且这些大的跨国公司几乎百分之百对其下游产业链进行劳工权益评估,进行监督。即他们不仅仅对自己的员工负责任,也对所有的产业链的员工负责任。这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范围,成为一种道德的要求,并且这种道德要求已经转化为市场的力量,成为一种赚钱的法则。因此,有人说公司社会责任是对公司企业的一种道德要求,SA8000是公司的道德指数。对此,澳大利亚经济发展委员会在其1976年发表的《公司社会责任》中指出:“社会责任应当被视为营利性的生产和分配产品以及服务功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公司而言,应当在社会对公司的期待转化为法律要求之前,就先行一步,采取切实行动。商人要么主动自愿地承担起特定形式的社会责任,要么坐等国家公权力机构要求自己去承担社会责任。”
尽管如此,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评价仍然很难达成一致。有的人根本否认除了为股东赢利之外公司还有其他的社会责任。而有的人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太模糊,太过宽泛,似乎无所不包。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正是因为其模糊才得到了更多的支持,消费者、公司职工和社会公众都能够从中得到自己所期望的东西,尽管由于这样而可能未使公司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股东投资回报的最大化,但是在当今社会如果仅仅考虑公司利润最大化即仅以商业价值为重而忽视其在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等方面的责任则只会适得其反。总之,在全球化的今天商业与人权的联系已经不可避免。1999年2月,在瑞士达沃斯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企业界的“全球契约”(globalcompact),要求企业界领导人在经营自己的企业时,维护人权以及正当的劳工和环境标准,他说,“你们可以用这些普遍价值观作为凝聚力,把你们在全球各地的公司团结起来,因为这些都是世界人民的价值观。”[4]
三、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人权事务民间化?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肇始于消费者运动,消费者运动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消费者希望其消费是道德的,或者说是希望其消费的产品是以道德的方式即在未侵害劳工权益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这背后透出的是对生产产品的工人的人权保护的关注。这是二战后人权发展的一个结果。《联合国宪章》开篇就讲:“……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使尊重人权深入人心,并由此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而公民社会的成熟与发展,使得消费者这一并不特定的群体成为推动人权保护的重要和独特的力量。因此,从人权运动的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人权事务民间化的一种方式或一个方面。可以这样认为,公司制定生产行为守则或申请SA8000认证,遵守SA8000标准,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这标志着公司至少在原则上接受并愿意尊重人权。而这背后的推动力量是消费者,是潜在的消费者可能基于人权考虑而抵制公司或公司的某种产品的威胁。
随着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提倡并实践社会责任已经成了众多跨国公司的信条,而且引以为荣。例如星巴克咖啡的CEO奥林?史密斯说:星巴克的最大成绩之一,就是说服顾客付3美元的高价买一杯“有社会责任的咖啡”。再如,2002年5月10日,美国《商业道德》杂志发出了其“社会责任报告”,IBM公司被评选为年度最佳企业公民。[5]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出现是国际人权保护领域里的新现象。公司社会责任,是跨国公司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自己设定了较严格的标准,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因为人们一般认为资本的本质就是追逐利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全球化、是市场、是消费者促使公司承担起其社会责任,这对于劳工权益保护的确产生了重大影响。
然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影响应该有一个恰当的评价,即我们不能高估公司社会责任对人权保护的影响。这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跨国公司推行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效果是否能够达到其预想的目标。是消费者运动催生了公司社会责任,因此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为了品牌形象而实行生产行为守则、承担社会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而公司的本质即在于其营利性,这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即可以看出。在公司要确保实现其营利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很容易产生冲突,因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往往致公司的裁员、工人超时劳动等意在降低成本的现象的产生。因此在短期内为了营利的目标,往往会忽视社会责任的承担。但是为了公司的长期利益,公司又不能不考虑社会责任的问题,在二者之间的取舍上实际多是前者占了上风。即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制约了公司承担其社会责任,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人们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是在作秀的怀疑就是这种心理的折射。因此,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目标能否实现足可存疑。
第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均不明确,这影响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自觉自为的行为,更多是一种道德行为,缺乏法律约束力,很容易流为一种为塑造公司品牌形象的公关行为。
第三,在跨国公司要求其产品供应链上的下游生产商承担社会责任时,跨国公司母国为缓解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的竞争压力的因素不容忽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发达国家首先发起,并由其跨国公司带到发展中国家,这里跨国公司母国的立场是不能不考虑的。通过本国跨国公司对其供应商提出社会责任要求,可以使其产品成本增加,削弱其产品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因此,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背后,总有其母国劳工组织的影子。
第四,跨国公司要求外国供应商承担社会责任与发达国家力图将人权事务民间化的努力是分不开的。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人权问题上采用两套标准,一贯喜对他国的人权状况指手画脚,横加干涉,然而效果不佳,这从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搞的几次反华提案就不难看出。穷则思变,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正好为其人权事务民间化提供了新的方式和途径。2001年11月18日美国在西雅图召开企业社会责任大会,助理国务卿洛恩?W?克拉纳发表了题为《人权事务民间化:政府、公民社会与企业的作用》的讲话,强调人权事务民间化中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的各自作用和相互配合。通过本国跨国公司在国外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较之于政府对外国进行人权干涉,更容易被接受,也不那么容易导致对方的抵触。
四、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影响 1、跨国公司对客户进行社会责任验厂——国内企业直面公司社会责任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外国投资开始进入中国。从最初的“三来一补”加工贸易到直接投资设厂在华生产,我国开始被纳入全球化的进程,并以设立经济特区改革等开放之初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和廉价的劳动力及土地、水电等资源引进了大量外资。跨国公司开始向我国进行生产转移,并由此产生了其他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生产转移时相同的问题:为了降低成本,实现利润在最大化,跨国公司在企业中实行了损害工人合法权益的生产管理方式,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并损害了一些外资企业进而损害了跨国公司的形象。这其中最广为人知的事件就是1993年11月19日港资企业深圳致丽玩具厂的火灾事故。该厂当时全名为深圳葵涌致丽工艺品厂,是香港“致高实业公司”所属工厂之一,主要生产意大利CHICCO品牌的玩具。因为厂方只顾赚钱,辋顾工人的生命安全,将逃生门和窗户锁死,大火发生后,致使87人死亡,51人受伤。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最大的一起外资企业伤亡事故。由于国内一些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香港一些机构与慈善组织的帮助,一些死亡、受伤的打工妹及其家属拿到了意大利公司的补偿。
随着我国企业进入欧美公司的供应链,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影响到中国的公司和企业。据调查,2000年以后,几乎所有的欧美企业都对其全球供应商实施社会责任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评估与审核,才能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跨国公司定订单的附加条件中。近年来,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鞋类、家具、运动器材以及日用五金产品等已经被要求达到SA8000标准。在这方面,以出口为导向的沿海地区企业首当其冲。2002年9月,广东中山市一家制鞋厂因为没有达到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被客户停单两个月。有的企业则因为没有达到对方规定的验厂守则而被撤单。而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采购前和合同执行中要求检验合约工厂,据统计,已经有超过100家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了专门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他们的合约工厂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这些跨国公司制定了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验厂守则,其内容主要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工资福利、歧视、工会及惩罚措施等方面,实际上即SA8000对社会责任的规定。一些工厂因为重视验厂而且积极配合而得到了订单,有一些工厂则正相反,因为不重视验厂或积极按照SA8000的要求进行改善而失去了订单。如广东某鞋厂因为发生胶水中毒事件,导致很多海外客户因该厂不重视工人权益保护而取消了订单。为了保住客户,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一些有远见卓识的国内企业开始认真对待企业社会责任,一些企业开始争取通过SA8000认证,如前所述,我国已经有42家企业通过了SA8000认证。评论者认为,SA8000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进入跨国公司供应链和产品出口西方发达国家的一块重要的“敲门砖”。例如深圳兴玮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自从2003年2月1日正式通过SA8000认证之后,同一客户的订单量比去年增加了2-3倍,同时,其他客户知道他们通过SA8000认证后,也不再像以前那样要求对其进行诸多的社会责任检查了。
2、国外公司社会责任与我国劳动法对劳工保护的比较
事实上,我国政府对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已有较明确的法律规定,除《劳动法》外,我国还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并对职工社会保险、用工合同等劳工权利制定了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除了在自由结社等问题上的规定与国际社会的一般规定不同外,前面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并没有多大差别,而且某些方面对劳工权益的保护的规定是高于SA8000也高于一些西方国家的。如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而全世界只有30多个国家规定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且规定强制购买保险,即使美国也没有做到这一点,再如西方多数公司允许每月加班60小时。当然,在实际的工厂生产中,企业对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存在很多的问题,工作条件和环境达不到法定标准、为了营利而要求工人超时工作者比比皆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不惜侵害员工人利益。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过剩这一事实,导致企业在用工和劳动权益给付方面占据主动,甚至动辄以解雇相威胁,工人为保住一份工作不得不忍气吞声。而各地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急于招商,视外商为财神,故不愿对企业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执法过严,担心会因此导致外商撤资,因此其劳动部门在执法上很难按照法律规定的劳动标准要求去要求企业。近年来,经济领域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候鸟企业”,指的是在各地招商引资的热潮中,那些看到哪里有优惠就迁徙去哪里的企业,候鸟企业的弊端及其产生的深层原因,在此不予置评,但其迁徙的原因之一就是有的地方在劳动执法上更为宽松,这不能不说明我国劳动标准执法上还是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和漏洞的。
3、出口导向型企业与社会责任:改变“中国制造”缺乏社会责任的形象
2003年4月,美国《FastCompany》杂志上刊登了题为《商业伦理规则》的一篇文章,声称美国商务部刚刚颁布了一套对美国公司的伦理指南,其中将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生产的产品清楚地表明为“中国制造”的一类,全部列到黑名单之中。这显然是个玩笑,但对中国制造业来说,这个玩笑具有极大的杀伤力,因为它无形中放大了“中国制造”缺乏社会责任的形象。[6]]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影响力逐渐扩大的当今世界,“中国制造”如不改变其给人们的这种印象,对其发展是不利的。
面对越来越多跨国公司在其订单中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附加条件这一事实,我国已有专家惊呼:当心新的贸易壁垒。对出口导向型企业来说,其所面临的社会责任压力会更大。因此,国内企业尤其是出口导向型企业必须重视塑造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这将为企业生存所必需。
4、发达国家在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问题上的利益和考虑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主要是由跨国公司发起,跨国公司的母国多为发达国家,对这些发达国家而言,其在这场运动中是有相关利益的,尤其是当跨国公司要求其产品供应链上的发展中国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就更是如此。因为跨国公司要求外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质就是要求其实行较高的劳动标准,发达国家通过其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推行较高劳动标准,可以减轻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工”的竞争压力。而发达国家的劳工组织也往往在这中间推波助澜。例如近期美国对中国彩电和纺织品的反倾销,就有美国劳工组织的参与。因此我们必须看到发达国家在这个问题上贸易保护的目的。此外,人权的考虑也是其中之一,发达国家通过其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将人权事务民间化的一种方式。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在与其他国家的双边贸易协定中提出社会责任的要求,这些要求一般是针对国家的,要求国家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对本国家企业提出社会责任的要求。例如,欧美国家均已开始从社会责任角度来考虑关税的优惠问题,其中欧盟规定:达到国际劳工标准的产品,关税可以降到7%以下,而美国则在2003年5月与越南的纺织品协定里增加了社会责任的国家政策的内容。这表明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中政府开始发挥作用,而这又是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协定中出现,因此,其贸易保护和推行本国劳工标准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
5、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评价与预测
如前所述,由跨国公司发起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已经对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以出口为导向的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社会责任运动的走向深入,这种影响还会进一步扩大。实际上我国《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规对劳工权益保护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是基本一致的,并且在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方面的规定还高于SA8000规定的标准。造成中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形象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未能很好地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即企业、地方政府和工人之间的博弈中,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而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劳工标准,地方政府为了财政利益和招商引资而站到了企业一边,工人则处于弱势的一方,由此导致工人的利益很容易被侵害。因此,就我国的劳工权益保护而言,其主要是一个实践问题。跨国公司对其处于其供应链上的我国企业提出社会责任的要求,如能实现,其结果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工权益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不考虑跨国公司母国的贸易保护目的和推行其人权政策的出发点。
对企业来说,当承担社会责任成为获得订单的条件,成为一种赚钱的法则的时候,它会按照客户的要求去做以获得订单,其结果是保护了工人的权利,但是这是客观压力的结果,而不是出于企业的主观愿望去做的。实际上,一家成功的企业不应该仅仅以营利为目的,其与企业员工、客户、环境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和谐的关系,这才是企业之道,大量的管理学著作都曾经对这一点做出过论证,而这也与我国的传统美德相契合,也更超越了法律的规定,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境界。因此,当企业真正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己任的时候,自然也就实现了对劳工权益的保护。
【作者介绍】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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