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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规“大瘦身” 殡葬管理条例等正修改
      来源:人民日报  吴 兢   2008年01月25日 09时1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清理法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历时10个月、全民参与的法规清理,我国现行655件行政法规(截至2006年底)中的92件,日前被正式废止。

  据悉,这是负责此次法规清理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吸纳各方近万条意见和建议,逐件评估法规的结果。在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中,还有数十件法规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依法定程序修改。另有1万余件规

章的清理结果,正陆续公布。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这次全面的法规“大体检”,大大提高了现行法规的实施力,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朝法治政府又迈进了一步。”

  “高龄”不是被废主因

  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最主要的原因是已被新法代替和内容过时。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徐志群说,被废止的行政法规分两类:

  一类其主要内容已被新法律法规代替,应被明令废止。比如1951年公布的《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其内容被数部法律法规代替。

  另一类只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或者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对象,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应宣布失效。比如1988年公布的《筵席税暂行条例》,因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该税早已停止征收。

  92件被废行政法规中,有10件是20世纪50年代公布的,时间最长的1件是1950年6月公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该条例被2004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代替,在这场清理中出局。

  记者了解到,“高龄”不是废止法规的直接原因,因为“高龄”并不一定代表其内容失效。一些“高龄”法规有存在的必要,也在实际执行着。比如1949年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没有任何人对它提出质疑。该法规是目前最“高龄”的法规,但至今仍继续有效。

  投机倒把条例被废止

  公众意见很大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此次也被宣布失效。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这2件行政法规颁布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惩处各种非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条例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如“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等,已不再属于违法行为;“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等,已由后续出台的法律法规所规范,包括产品质量法、文物保护法、金银管理条例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等,则已失去了存在的现实基础。另外,我国刑法还取消了投机倒把罪。

  “我们经反复研究认为,这两件行政法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应当废止。”该负责人表示,针对一些新出现的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正在抓紧制定。

  数十件法规将修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中,有数十件法规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依法定程序分批修改。其中,近20件行政法规已在修改中,比如《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还有近20件拟在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中安排。

  “这些准备修改的行政法规,是根据社会各方建议逐条研究的结果。”徐志群说。

  本次清理工作,实行“开门清理”,收集了来自各部门、各地方、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基层执法人员等各方建议、意见近万条。其中,直接收到来自社会各界以信函、邮件、留言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130条,涉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182件行政法规。

  此次清理,不仅注重与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一致,还重视与物权法的衔接。1983年公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因“私有房屋”的提法以及所有权登记、买卖、租赁等内容,与《物权法》等现行法律不相符,已在本次清理中被废止;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则已在修改之中。

  暂行条例有“生存空间”

  被废止的92件行政法规中,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有34件,占37%。比如《铁路军运暂行条例》,于1950年8月公布,一“暂”就是58年;而公众反映强烈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从1987年公布“暂行”了20余年。

  据统计,在现行655件行政法规中,暂行的有123件,其中包括2000年立法法颁布后制定的8件,涉及税收、财政、外贸等内容。

  法规是否需要暂行?一些专家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有的地方已尝试给红头文件制定“生命期”。这种办法,是否可以借鉴到暂行、试行办法等行政法规上?

  徐志群说,对暂行行政法规,不应当“一刀切”。暂行条例的存在,有立法权上的特定原因。根据立法法,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可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明确其名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有关法律专家建议,可以尝试先设定行政法规暂行的期限。对于到期的暂行法规,由制定机关作出是否继续“暂行”的评估及决定;有条件制定法律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定期清理建长效机制

  据了解,从2007年3月底开始的这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五次法规清理,涉及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共计1.3万多件。

  92件法规的废止,就是这次清理的重大成果。而1万余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体检”结果,一些部门和地方已陆续公布;整体“体检结果”由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对行政法规规章,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即时清理、定期清理制度,尤其是启动机制,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表示,这些启动机制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书面建议评估制度和层级检查制度等。

  开门清理,是此次清理与以往清理最大的不同。江凌说:“公民参与,应作为一项法规规章清理的长效机制保留下来。”

  法规清理,对行政立法质量的提高大有帮助。江凌认为,行政法规的制定要立、改、废并重,及时调整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法规。要把对原有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纳入常规的工作范畴,边制定边清理,保持法规的活力与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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