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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状元”未被公诉理由何在?
      来源:新京报   2008年01月28日 10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行贿”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广东省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族远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创造了当今中国的行贿金额之最。然而,5个半月———胡星案完结至今的时间,由胡星案牵出的官员、行贿者多数都已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位“行贿状元”案却如同“石沉大海”,音信全无。“讳莫如深,保持缄默”,这是当地相关部门的态度。

(《法制日报》1月27日)  

  在胡星案中,昆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原总经理陈正贵,在2007年9月27日被昆明中院一审判处18年有期徒刑。而达到陈正贵行贿数额100倍的陈族远,时至今天,仍然没有被公诉。这种反差巨大的执法,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阳光、透明已经成为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准则的今天,司法机关理应将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布,而不能用“讳莫如深,保持缄默”来对待公众的质疑。

  陈族远的行贿案件并不涉及国家秘密,事实上,对于他的行贿事实早就在对胡星案的判决书上公布。其次,陈族远为成功获得昆明东连接线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已涉嫌行贿罪,对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对其不进行公诉或者需要保密的理由。

  有媒体报道称:“云南方面将陈族远巨额行贿行为公之于世后,引起了陈氏利益攸关方的不满,针对陈族远的调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天府早报》2007年9月17日)人们免不了会猜测,有关部门本身在这个案件中,可能承受来自权力或者其他法外因素的干扰,以致不能及时公正执法,从而使得他们只能以“讳莫如深,保持缄默”对待媒体与公众。

  无论如何,“讳莫如深,保持缄默”的方式,有可能进一步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不管案情多么复杂,各方压力有多大,有关部门都要及时提起公诉或者及时公布不公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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