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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办法  新、改、扩、迁建项目不论“出身”必须环评
      来源:中国环境报  张德良   2008年01月28日 10时1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分级审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质量,四川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必须进行环评。

  《办法》明确规定了省、市(州)、县(市、区)以及扩权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要求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文件。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办法》还规定,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于审批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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