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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奇招:让法院再换个罪名?
      来源:东方法眼   2008年01月30日 12时4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许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看到《现代快报》2008年01月20日报道,《律师为广州中院支招称许霆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感慨律师出此奇招:

  报道说,“江苏省知名律师严国亚昨天也应许霆家人要求致信广州中院,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这就是说,律师认为许霆一定是有罪的,只是广州中院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律师指点迷津。同时,律师应许霆家人要求,实则是为许霆家人出招:不要认盗窃罪,不然广州中院找不到办案的法律依据,认个“金融凭证诈骗罪”吧。

  严律师认为,“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多次恶意取款,非法占有巨额款项,这才构成了犯罪。”我们只是想问,严律师这么有把握,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不要类推,不要“肯定”,不要“毋庸置疑”,只要具体的法律规定。

  律师认为,许霆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许霆取款其实是在银行不情愿的情况下,即违反银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向银行强行贷款,因为许霆的取款均记录在他与银行的往来明细账中,同时也有摄像记录,鉴于ATM的技术故障,许霆向银行贷款行为获得成功。”请律师到金融界去问一下,什么是“强行”贷款?“强行”能够贷到款吗?律师还引证了刑法第194条规定,我们还想问律师,许霆使用的银行卡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还是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什么是银行结算凭证,它与许霆使用的银行卡有什么区别,许霆的银行卡这外有没有银行凭证?还请律师到银行问一下具体定义和专业知识,再来给许霆定罪。

  严律师是站在许霆的立场,还是站在一审法官的立场?

  若站在许霆的立场,应当就检察机关的起诉进行辩论,说明其起诉不成立,建议法院无罪释放,或做出证据不足的判决。难道你还要帮着检察院和法院,“起诉A罪名不成立,你用B罪名”吧?这样做,你还是不是律师?

  若是站在法官的立场,你这样支招,是想起什么样的效果?你告诉法官,若检察机关A罪名不成立,你就在他起诉书之外,判另一个罪名吧。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可以在检察机关控诉的罪名之外,或检察机关控诉的罪名不成立的时候,另外找一个罪名进行判决吗?

  编者按:针对有报纸称,“江苏省知名律师严国亚昨天也应许霆家人要求致信广州中院”,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在其博客中发布声明,指出许霆的父亲并未请求任何人致信广州中院,并希望任何针对本案发表的意见不要借其亲属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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