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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失信“民工律师”的背后
      来源:新华网   2008年01月30日 12时5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民工律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以专为农民工打官司而出名的重庆律师周立太在其博客上写了一篇博文《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用极端的字眼辱骂自己曾帮助过的农民工,指责讨薪成功后很多农民工立刻开溜,全然不理律师费一事。该律师的这种破口大骂引来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质疑农民工过河拆桥,部分网友则认为,即使农民工拖欠了律师费,该律师也不应破口大骂,否则有损其作为“民工律师“的形象。

  弱势耍赖也该骂

  严阳

  既然这些农民工与周律师事先有合同约定,如果讨薪成功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那么,在讨薪成功之后,就应该按合同办事。理由很简单:一,合同不是儿戏,对订立的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意义,违反合同,便是不讲诚信乃至—¨??法律;二,律师也要穿衣吃饭,也要养家糊口,他们需要靠律师费来解决自己的生计问题;三,为农民工讨薪的律师,如果遇到的总是这样一些农民工,必然心寒,甚至可能失去继续给予农民工兄弟以法律援助的信心。

  对于那些拿了钱就开溜的农民工,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他们确实属于弱势群体,但是,对于我们这个社会的任何一个群体来说,都应该严守合同,讲道德,讲诚信,而农民工群体自然也不应例外??古人所谓“贫贱不能移“也就是说的这类道理。

  换一个角度说,周律师痛骂这些过河拆桥、不讲信用的农民工,我以为有类似于鲁迅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意味儿----所以,周律师的这顿痛骂,我们应该能够理解。

  如此骂法是耻辱

  王理

  周立太,一位从三峡库区农村走出的“民工律师“,因帮农民工打官司维权而出名,现在向农民工群体进行轰炸式辱骂,不能不说是一个天大的讽刺令人感到耻辱,听了都羞愧脸红。而骂人骂狠了,辱骂的情节比较恶劣侵害他人名誉权,也是违法行为。律师也这样,业务水平只能让人一声叹息。

  就打官司而言,按照双方事先协商支付律师费,当然应该守诺。而赖账“失信“,也是“欠薪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周立太不是曾经做出过惊人之举吗?2004年4月,他将拒付律师费的农民工刘某告上法庭,刘某被判支付周立太律师费若干。可以说,这种做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对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又何故以不堪入耳的辱骂方式,跟农民工过不去?

  要知道,咀嚼“失信“之痛的何止是你周律师?农民工为什么被欠薪,难道不是其背后的老板失信?周律师被农民工“涮“了恼怒心情可以理解,但谁又去理解那几乎天天发生的农民工被老板“涮“了的恼怒?

  政府出资补贴农民工打讨薪官司,如何?

  叶祝颐

  毋庸置疑,农民工“失信“不仅直接侵犯律师利益,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愿意代理农民工案件的律师本来就不多,如果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证,今后还有哪位律师愿意为农民工讨薪?这只会让农民工的维权环境更加恶劣,伤害整个农民工群体的形象与利益。

  如何破解农民工的诚信难题呢?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加强社会诚信道德教育,增加不诚信的道德成本与法律成本(首先是增加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不诚信成本),营造人人讲诚信的社会氛围;二、改善农民工维权环境,政府应该承担责任。试想:如果农民工维权渠道畅通,维权成本低廉,执法部门乐于跟他们撑腰,他们根本不用花钱去请律师,也不会冒着被舆论诟病,甚至违法犯罪的风险失信于有恩于自己的律师!

  对此,我倒有个建议,鉴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特殊性,是否可以考虑对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特殊保护政策呢?比如,由败诉一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交通费等。或者,由政府给农民工讨薪提供制度支撑与法律援助。比如,政府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防止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拓宽农民工维权通道,降低农民工讨薪成本或者政府拿出一笔资金补贴农民工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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