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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为公共视频监控“立法”防泄密
      来源:大同晚报  水复   2008年01月31日 17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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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视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提高处突应变能力 防范泄密侵犯隐私

  日前,《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建设和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必须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同时,依法履行保守国家和商业机密、保护公民隐私的义务。否则,将受到严肃查处。

  记者30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目前,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已具规模,市区党政机关、金融、电信、商场、超市各单位,共安装信息采集设施4800余个,为推护全市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无法可依,不少单位在建设、使用、管理监控系统过程中弊端众多。除了缺乏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影响了整体效能的发挥外,有的还因管理混乱,极易发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泄露国家秘密及商业机密现象。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分五章33条,内容涉及建设规划、运用管理、法律责任各个方面,其目的就是要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实现资源共享。按照《办法》规定,今后党政机关、新闻单位、文物景区、科研机构、城市干道、机场车站、隧道桥梁、市政设施及大型商业娱乐等公共场所,都要依法建设视频监控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监控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投用。凡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办法》规定,视频监控系统要全天候不间断运行,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不得减少信息采集设施数量,且相关数据资料必须保存15天以上。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公共卫生与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政府有关部门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资料,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为确保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凡卫生间、更衣室、浴室、旅馆客房、学生(员工)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一律严禁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凡违反本《办法》建设和使用监控系统的,将由公安机关区别不同情况给予2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予以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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