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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告官案异地审不能搞法院间固定对应管辖
      来源:法制日报  袁定波   2008年02月01日 14时0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行政诉讼 
 “管辖”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1月3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针对2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日前对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强调要求正确适用这个规定,防止执行中走偏。

  据了解,在此规定正式实施之前,不少法院已经参照相关规定具体开展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针对已经出现的苗头和在具体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这个通知。

  通知强调,行政案件指定管辖要防止形成法院之间固定对应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法院时,不能形成两个法院之间规律性的固定对应管辖,防止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影响指定管辖作用的发挥。

  通知指出,在确定行政案件管辖时要以确保独立公正审判为目标,对于可能存在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司法情形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要依照规定及时作出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的决定。

  通知明确,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启动由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决定相结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审理事由的,应当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如果认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也可以书面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案件管辖的确定应当坚持以指定管辖为主,确有必要时再选择提级管辖,尽可能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

  通知要求,指定管辖要兼顾方便诉讼与案件平衡,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就近原则。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和负担,必要时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同时,还应注意通过指定管辖,适当均衡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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