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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法律奈何不了收费公路
来源:中国经济网 童大焕
2008年02月01日 15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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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
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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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是现代经济的血脉。然而,中国的公路上无处不在的收费站正在变成一个个“拦路虎”,妨碍着人们的通行,割断着一条条“血脉”。资料表明,全世界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有10万公里在中国。交通部规定40公里设一收费站,而有些地方政府规定,高等级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程就可设1个收费站。
收费公路的管理混乱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公路上公开的毒瘤和腐败之源。中国收费公路在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其中部分公路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增加了社会的负担。
转让、收费,一系列过程的暗箱操作,直接导致了收费公路大量成为地方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牟利的工具。
最近有一种论调说,我国收费公路之所以乱象丛生争议不断,原因是立法滞后,导致后面立的法管不了前面的收费行为云云。也有首都某公路公司公开宣称他们就是收费一百年也合法。事实真如此吗?
我国全面规范公路收费和转让行为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确于2004年11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就已经开始施行,凡是这以后发生的公路收费行为和收费调整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价格法》执行。而该法明确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其他规定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则公路收费(不管是政府还贷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主体在1998年5月1日以后的自主调价行为,必须受《价格法》的严格管制。与此同时,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普通公民,完全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及单位公布车流量变化、总收费和还贷情况等,并根据这些情况,适时下调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缩短收费年限,坚决不允许暴利存在。
对于公路这一类自然垄断且重要的公用事业,甭管法律出台前还是出台后,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不允许其挟垄断地位损害民生、民权以牟取少数利益集体的暴利!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防暴利的利刃,有关方面应该及时公布有关收费公路的完整信息,接受公民监督。而且,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而其中,最大的原则应是还公路的公益、公用本质,坚持公路收费的“适当”与“非暴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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