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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下关检察院:实践律师在场权
      来源:正义网   2008年02月02日 10时3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在场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既让我们在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说明检察机关办案时完全经得起检验的。”12月20日,经历了“律师在场”的吴律师对南京市下关区检察院的实践大为肯定。

  米兰达规则的中国式尝试

  西方国家的警匪片中经常能听到警察对人犯说:“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后面还有一句是:“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这就是“律师在场权”。而嫌疑人也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话:“在我的律师未到之前,我什么都不会说……”即公民的沉默权。而在中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引入这两个权利。

  然而南京市下关区检察院为了让更多的人来监督检察机关的执法,率先迈出了米兰达规则的中国式尝试。

  “你要请律师吗?”当检察官在一起案件中询问犯罪嫌疑人刘一刚时,这个紧张得连头都不敢抬的中年汉子一时没反应过来。

  “你可以在进行讯问前提出申请,要求你的辩护律师旁听对你的讯问。”检察官解释道。

 “我请,我请!”刘一刚忐忑不安的心顿时有了希望,迫不及待地说。   这是下关区检察院刚开始迈出“律师在场”的第一步时的场景。而在此前,甚至在新《律师法》出台之前,律师只出现在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律师基本上不能为当事人服务。而问题在于,刑讯逼供等侵害公民权益最容易发生的时机正是侦查阶段。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的出现可以缓解戒备心理和紧张感,一个嫌疑人曾这么说:“有一个不穿制服的人在场,我觉得安全多了,说话也不慌了。”

  刘一刚请来的吴律师很快就介入讯问阶段,按照规定,他只能旁听。因为“自己”的律师在场,刘一刚的心理包袱卸下来了,他整理好思路,进行完整的供述。

  刘一刚和陈强都是河南人,几年前两人在南京认识。老乡加上生意伙伴的关系,来往比较密切,相互之间也很信任。但是随着生意的发展,两个人之间逐渐产生了一些隔阂,意见积累多了,矛盾就产生了。

  8月15日晚,陈强到刘一刚所在南京建宁路某施工场地来“理论”,两人争辩了几句后因话不投机扭打在起来。

  打斗过程中,刘一刚把陈强拖出翻斗,手一松,陈强重重摔在地上,头部砸在工地上坚硬的砖块上,再也没有爬起来。等七手八脚送到医院抢救,陈强已因发生脑疝死亡。

  刘一刚很快被逮捕,陈刘两个家庭却在赔偿上争执不下。陈强家属执意要先做赔偿,否则不让火化,而刘一刚被拘留起来了,刘家人在不清楚将来判决结果又见不到刘本人的情况下,踟躇不决,双方矛盾一直得不到调解。

  讯问结束后,吴律师依据刘一刚的供述整理了自己的想法:陈强阻止施工在前,两人动手在后,打斗过程中失手导致陈强死亡,无犯罪动机,因此定性为过失杀人罪更为准确;而如果两家能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谅解,则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刘一刚有缓刑的可能性。

  于是吴律师一方面向检方提出上述想法,同时积极协调两家赔偿问题。

  经过下关检察院和律师的协调,陈强家属得到刘家赔偿30余万元,年底支付完毕。而几乎在同时,公诉人也认定刘一刚无主观故意伤害,为过失伤人,并以此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最终刘一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得益于律师在场

  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刘一刚一开始想都不敢想的。下关检察院公诉科长这样评价:“如果不是律师提前介入,提早了解案情,在开庭前促成民事和解达成,判决结果完全可能是另外一种情况。”

  而南京下关检察院检察长陆晓敏给与了律师在场更高的评价,他感言道“律师在场权不仅有效保障和促进了刑诉程序的公正,同时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实质性的保障作用。”

  据记者了解,沉默权制度最早存在于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17世纪,是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我们很难找到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对于刑事诉讼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更多的只有对供述义务与讯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说,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规定仍然是一个空白。

  2007年6月6日,南京市下关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过程中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不仅对诱供、逼供现象的发生起到遏止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在: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法定权利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这一制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被检方传唤可聘用律师;允许律师在询问现场;律师参与接待来访人。

  在记者采访下关区检察院时,陆晓敏检察长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让更多的人来监督我们检察院的执法。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让它落到实处,而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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