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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步不能遗忘看守所
来源:南方报业网 张千帆
2008年02月02日 11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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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佘祥林、聂树斌等冤案的相继曝光,刑事正当程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法院也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严厉禁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规行为,并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一时间,中国的刑事正义似乎得到了很大改善。在去年的“法治宣传日”(12月4日),69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表明劳教制度的合法性也开始受到关注。然而,近日《新世纪周刊》报道的发生在辽宁葫芦岛看守所的死亡事件表明,中国的刑事改革至今忽略了一个不起眼但是同样可能置人于死地的地方。恕我无知,此前还真不知道看守所也会死人的。
2006年7月,王爱民夫妇因“非法行医罪”被收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20天后,王爱民被发现死在看守所的安全椅(“老虎凳”)上。当地检方提供的尸检结论是“自然死亡”,但是据知情人透露,因王爱民“闹监”,曾有两名在押男犯对王爱民进行殴打,然后将其固定在“老虎凳”上。所谓“老虎凳”,是看守所在法条允许范围之外自制的一种“制动”机械;它将人从脖颈到脚踝捆绑固定起来,致使周身无法动弹。据说王爱民在“老虎凳”上被固定了十来天,此间具体情况不得而知,因为看守所声称“当时的监控设备坏了”,不能提供监控录像。但是不论当时发生了什么,也不论尸检结论是否经得起推敲,无论是谁在这种条件下长时间生存,大概死亡都是十分“正常”乃至“自然”的结果。
至于为什么要用“老虎凳”,葫芦岛看守所所长的解释更是令人吃惊:因为很多类似王爱民的收押人员都觉得自己冤,情绪不稳定,出现精神失控或自虐行为实属“正常”。我们不禁要问,看守所究竟是何许地方?为什么“很多”收押人员都会“情绪不稳定”,甚至出现“精神失控”或“自虐行为”,而这些现象居然在所长眼里十分“正常”?为什么竟然还有人死在那里?
要知道,看守所不是一所监狱,而只是一个临时关押等候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的地方——换言之,是临时限制公民自由的地方,因为那些人还没有经过公正审判,还没有被合法地定罪,因而理应享有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当然,即便是已被定罪的罪犯也应该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然而,虽然“无罪推定”等刑法原则已经为法学界普遍接受,大多数人还是将看守所看成是关押犯人的监狱。听听我们的一些习惯性称呼就知道了:收押人员情绪不稳定,被称为“闹监”;我们的媒体也习惯将收押人员称为“疑犯”——虽然存“疑”,但是已经定性为“犯”;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自1991年起“试行”至今的《实施办法》,则索性将收押人员称为“人犯”。这么看来,看守所就是一所关押“未决犯”(刑法专业术语)的“临时监狱”。
事实上,在许多地方,看守所的条件还不如监狱。和“孙志刚事件”类似,据知情者说,在两名在押“男犯”殴打王爱民的整个过程中,看守所的管教始终在场,但是并未制止。虽然佘祥林是在审判过程中屈打成招,在监狱里度过十多年,但毕竟还是活着出来了,而王爱民却只在看守所呆了20天就死在那里。如果说调查和审判过程现在多少受刑事诉讼法约束,监狱管理多少受行政法约束,那么,看守所管理仍然带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度和任意性。在这种情况下,权力滥用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毋庸置疑的是,目前规范看守所管理的《看守所条例》已经严重落后于中国社会和法治进步。虽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历经修正,“无罪推定”已成为宪法性基本原则,但是看守所还是按照严重滞后的传统思维对待收押待审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的职能定位仍然是几十年一贯的破案至上。和其他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看守所不仅履行着审前收押的义务,而且还承载着侦破余罪甚至“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及奖惩功能(见《看守所条例》第七章、第23条)。试问,如果连收押人员是否犯罪都还没有定论,“教育”、“奖惩”又从何谈起?在基本功能定位错误的基础上,看守所集收押、侦破、教育、奖惩等诸项大权于一身,看守所的管理权自然膨胀得无边无际、无拘无束,看守所里发生滥用权力、剥夺人权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由此可见,正是法制的空白造成葫芦岛看守所的悲剧。要防止类似的悲剧重演,只有改革看守所的职能定位和法律制度,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对收押待审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人性化管理。总之,在刑事改革不断推进的今天,别再让看守所成为被法制遗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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