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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司法腐败,重要的是改革权力结构
      来源:南方都市报  邵建   2008年02月02日 11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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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腐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中国高院院长异地交流任职遏制司法腐败》,这是《法制日报》等媒体的最近报道。报道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中指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职业化建设各项措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努力下,实现了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范围的异地交流任职。”肖扬院长的努力不妨当作一种改革举措,然而,比举措更重要的是观其效果。

  正如报道所说:各省高法异地交流任职,“是为了净化司法系统的官场风气,切断官员与当地的各种人情、利益关系网,”“目的在于遏制司法腐败”。如果司法腐败在今天是一件公然的事实,那么相比较其他性质的权力腐败,它径直可称为“腐败的腐败”。英国培根这样说: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给搞坏了。在法治社会,权力腐败可以找司法,但如果司法也腐败,再去找谁呢?因此,治理权力腐败从司法始,是一种“路径依赖”。可是,司法也是权力,它自身也会腐败。如何防止它的腐败,也是一个问题。

  异地他任原是传统社会推行的权力规避举措,它要防止的也正是权力腐败。可是就皇权社会的权力经验来看,这个举措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古代如此,今天依然。因为仅仅靠调任是无法切断官员和当地的利益、人情关系的。官员就任新地,这种人情和利益的关系很快又会建立起来。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官本位社会,权力历来是中心。权力在哪里,哪里就会围绕它形成人情和利益的关系网。因此,司法腐败问题,从根本上看,不是官员问题,而是权力问题。抓官员不如抓权力。与其增加行政成本,把官员调来调去,不如把反腐目标盯住权力本身,努力改变包括司法在内的各地权力格局。

  司法腐败作为权力腐败的一种类型,根子在于司法缺乏它自身的相对独立。这是一条规律:任何一个社会,地方司法如果受制并听命于它自身之外的当地行政,那么,权力的腐败则必然导致司法腐败。腐败有很多表现,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贪污受贿,还有自身运作上的无能。当司法不能独立地面对并制裁行政权力,或者说,它只能制裁违法的权利却对权力违法束手无策时,它已经处在无能的腐败状态中。更糟糕的是,它非但不能独立办案,处处要看权力脸色行事;甚至放下身段,充当权力工具,主动为权力补苴罅漏:这就更是司法的悲哀了。然而,这一系列司法症候,如果不是虚构;或者,如果要解决这类现象上的司法腐败,靠司法官员异地他任,肯定于事无补。

  治理司法腐败,与其切断官员和当地各种人情和利益的关系,不如切断各地由行政权力直通司法权力的那层关系。不但如此,为了形成一个法治社会,还要有意识地培育和加强司法权力。以权力反制权力,乃是避免权力之间共同腐败的有效方式。当各地法官曲径通幽仅仅是由行政权力独自裁定,并且财政上的司法款用也来自当地行政权力的划拨,那么,这样的司法对权利是权力,转对其他权力(比如行政权力),它就不是权力,而是权力的依附了。这种状况无疑才是问题要害。当然,解决这个问题,“功夫在诗外”,它必然要涉及整个社会权力结构的改革。

  任何一个社会,如果不是无政府,权力就是必要的。它的必要就在于可以用它来稳定社会。但权力稳定社会,自身先要稳定,这是前提。那么,权力自身如何稳定,我们不妨从技术层面寻求解决。这里有两种方式,一是把所有权力绑在一起,另一则是权力的非集中。就前者,集中在一起的权力看似强大,却站立不稳。一木撑天也就一触即倒。后者不然,它是把权力划分为不同对象,让它们彼此支撑也彼此制约。这是来自物理学或数学上的启示:一个三角形的对象最具稳定性。同样,社会权力结构如果也是一个类似的“铁三角”,权力本身的稳定程度就会大为提高。这就是题目所要表达的意思:遏制司法腐败,重要的是改革权力结构。如果不从这一点入手,问题难获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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