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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打破行政案件审理禁区路更宽
来源:武汉法院网 倪萱 张静
2008年02月02日 14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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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诉讼
“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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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把定纷止争、协调和解作为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器。近几年来,他们一改以往只注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传统做法,把切实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纠纷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事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和信访听证等多元化和解方式,使能够协调和解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为打破行政案件“不能协调和解”的禁区,2007年,他们还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处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全市法院共邀请基层组织和个人协助调解行政案件160余件,调解成功80余件,调解准予撤诉率达46%,武汉中院行政庭则被评为“全省法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先进单位”。
如在审理湖北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案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武汉某风机有限责任公司诉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行政许可案两起行政上诉案件期间,市人大领导亲自听取了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协调方案。由于该土地登记行为时间跨度较长、涉及面广、历史因素复杂,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土地权属问题矛盾激烈。如果简单的依法判决,可能会引发不稳定因素,而且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相对人之间的民事纠纷难以妥善解决,矛盾会更加激化。为此,院长张河洁明确提出,上述两案应尽量协调处理。经过办案法官数次辩法析理及沟通,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再如上诉人曹某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继母曹某与继子朱某因房改房的归属发生纠纷,曹某以市房产局向朱某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曹某又以中钢集团武汉某研究院和朱某为被告在青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了从根本上化解本案矛盾,武汉中院行政庭通过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到该房产变更登记与房屋的析产确权、赠与、继承等多个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如果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将不利于矛盾的最终解决。于是,他们打破部门、级别界限,积极与青山区法院沟通,同时与市房产局、省直房改中心、中钢集团武汉某研究院联系,共同做好调解工作。经过两级法院行政法官、民事法官5个月的联手努力,当事人深受感动,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事后,当事人特地给市中院送来一面上书“安定和谐,为民服务”锦旗。武汉市某建筑公司不服行政机关工伤认定一案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与第三人(工伤者)乐某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审判人员并不气馁,在案件宣判前,经过再次耐心细致地辩法析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提出和解请求。在法院主持下,武汉市某建筑公司将5万元工伤赔付款一次性给付了乐某,双方握手言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都连声赞叹:“本以为还要再打民事官司和申请强制执行才能解决问题,没想到在行政审判环节就这么好而快地解决了!”
在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过程中,武汉中院提出了行政案件协调和解要注意处理好的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处理好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与协调和解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协调和解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处理好协调和解与坚持法定程序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法院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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