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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施行安全生产条例
      来源:法制日报  吴亚东   2008年02月02日 14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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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规定雇主责任保险和死亡赔偿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近日起施行。

  条例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延伸到乡镇一级基层政府,健全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级网络”。条例具体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条例就推行雇主责任保险的范围和死亡赔偿内容进行了界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矿山、建筑施工、高处(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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