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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品房销售新规昨起施行
来源:中国宁波网 王亚琪
2008年02月03日 10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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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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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物价部门获悉,《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昨起施行,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必须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否则将依法查处。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客观、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包括:楼盘简况: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等。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属代收费用的,还应标明代收费的委托单位。
经营者应当制作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对所销售的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中标示的内容,应与价目表和价格手册规定的内容一致。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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