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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拟降刑事责任年龄 14至16岁重犯将负刑责
来源:中新网
2008年02月03日 14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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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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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法务局长张永春2日表示,有关单位建议将杀人、严重伤人及强奸3类(故意)罪行界定为“极度严重的犯罪”,由即日起至4月1日期间展开咨询。“刑事责任年龄研究”综合报告建议:某些极度严重的犯罪,行为人满14岁须负刑事责任。
张永春表示,如果社会对建议基本维持现行刑责年龄不变,但满14岁未满16岁犯极度严重的罪行须负刑责的方案,争议不大,咨询期过后,争取年内交予澳门行政会审议。倘法案获立法会通过,判刑的少年犯将与成人犯分区囚禁。
极重犯罪须清晰界定
“刑事责任年龄研究”于去年11月发表综合报告建议:澳门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本维持不变,但某些极度严重的犯罪,行为人满14岁须负刑事责任。报告提出,必须清楚界定哪些是“极度严重的犯罪”。在界定时,应考虑居民对哪些严重罪行普遍具忧虑感及恐惧感,认为必须严厉打击,犯事必须受刑事制裁,也就是“极度严重的犯罪”已达到被社会普遍认为绝不能容忍的程度。
2日下午,澳门法务局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举行刑责年龄咨询发布会。张永春指出,由于修改刑责年龄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刑事政策,极具争议性。所以对该制度的任何修改,必须建基于社会大众均能接受和认同的方案。
事实上,社会大众对降低刑责年龄的意见,支持与反对的声音相近,但以支持者略多。所以在分析和综合各方意见后,认为“一刀切”降至14岁的方案,并不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所以最终采纳了“相对下调”方案,即仅在14至16岁的青少年实施“极度严重的犯罪”时,方追究其刑责。
少年犯与成人犯分隔
经研究,法务局认为“极度严重的犯罪”应具备下列要件:如果违法青少年故意以暴力来解决问题,有关犯罪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伦理,并使社会普遍产生忧虑及恐惧,且对受害人带来不可磨灭及不可弥补的后果。基于此,建议将杀人、严重伤人及强奸界定为“极度严重的犯罪”。
从过去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年满14岁尚未满16岁、触犯上述3类罪行须接受教育监管措施的青少年,涉及杀人的有3人、严重伤人的有18人、强奸的有2人,平均每年不足3人。张永春相信,倘法案获立法会通过,不会导致大量未成年青少年纳入刑事法律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各界一直担忧触犯上述3类罪行的少年囚禁问题。张永春重申,法务局现与社会重返厅、少年感化院及监狱方面,就少年犯囚禁事宜商讨。由于少年犯的心智发展有别于成年犯,狱方将设青少年区域,以收容18岁以下的少年犯,并将他们与成年犯分隔。
同时,狱方将提供强制教育课程及密切的辅导跟进,以让他们获得有效的矫治及教育,逐步重返正轨。
即起至4月1日咨询
张永春认为,刑责年龄制度是整个有关青少年违法问题的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有关修改事关重大,影响深远。由即日起至4月1日,居民可将意见通过电邮传送法务局。
咨询期间,法务局将委托澳门理工学院,以电话方式访问年满14岁以上的居民对刑责年龄的意见,作为特区政府修订有关制度的参考。另外,法务局从3月起将举行3场交流会,广泛听取特区政府部门、专业社团、民间机构、大专院校学者及中学老师、社工的意见,为建立适合澳门刑责年龄制度进行广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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