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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一名死刑辩护律师的困惑
来源:法制日报 陈虹伟 焦红艳
2008年02月03日 14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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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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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执掌的缘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业务中是比较有特色的律所之一。2007年该所一共代理了四起死刑复核案件。京都所律师柳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与法官联系起来比较复杂,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尽管法官普遍态度不错,能够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但是,在他代理的其中两起案件中,柳波还是遇到了一些程序上的问题。
首先是关于递交委托手续和程序的问题。柳波告诉记者,京都所2007年5月份接到一个死刑复核的案件,接受委托以后和最高院某一个庭取得联系,答复是要递交委托手续必须要到位于北京市永定门的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内勤这边不收。“后来进行多次交涉,反复沟通,强调我们是辩护律师,不是信访、上访,应该直接递交给最高法院本部。后来他们才答应了,可以把所有的委托手续,以及所函快递给最高院,由内勤转交给承办法官。这个时候没有人告诉我承办法官是谁,这是第一阶段。”
关于第二阶段,柳波说,经过联系,确认内勤已经收到委托手续和所函以后,我们提出了阅卷,内勤答复说没有法律规定,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死刑复核律师可以阅卷,我们以前没有让律师阅卷,你们提出一个书面的申请报给领导决定。“按照内勤的要求,我们写了一个书面的申请,后来过了大约十天左右,再给他们打电话,他们仍然坚持律师不能阅卷。这是第二点阅卷的问题”,柳波说。
因为卷迟迟阅不到,柳波和他的同事进入到了下一个程序,会见被告人。他们还是跟最高院的内勤联系了一下,内勤说不归他们管,后来跟看守所联系,看守所答复非常明确,说只要手续齐全随到随见。柳波认为,以后随着新修订的律师法生效,这个问题可能会解决。
柳波告诉记者,虽然说没有从最高院阅到卷,但是一审、二审被告人请了律师,律师已经读了大部分的卷,所以他看到了绝大部分卷宗,在这个基础上又见了被告人。
约见法官时,柳波也仍然是和内勤联系。后来安排在某天的下午接待了他。最高院没有一个专门的接待室,接待过程当中法官还是非常认真的,非常仔细地听了他的意见:“我们谈了有一个半小时,也做了详细的笔录。这一点我们非常满意”。
在约见的过程当中,柳波发现存在这样的问题,第一,怎么约见,是直接跟法官联系,还是直接跟内勤联系,最高院应该有一个自己的规则。第二,存在一个程序上的问题,承办法官只有一个人去听,最终,辩护意见没有经其他法官直接听取,这个效果到底会怎么样,他觉得很难保证。第三,裁定书的问题,最高院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律师这个意见能不能起到一个什么作用,这里面还缺乏一个沟通的程序。
最后,柳波律师告诉记者,法院裁定也有探讨之处:“我带来两个案件,目前都没有裁定结果出来,但是我们所另一个案子已经裁定出来了。看了这个裁定书之后,我觉得存在这样的问题,第一,裁定书上没有律师的名字,连律师参与没参与都没有体现出来;第二,因为没有律师的名字,更谈不到律师的辩护意见的体现;第三,更没有是否采纳或不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说明,这是裁定书本身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在裁定书送达这个问题上,是否将裁定送达参与死刑复核辩护的律师,目前也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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