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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艳照,看也违法?
      来源:检察日报  李曙明   2008年02月13日 11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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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艳照”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春节前,互联网上流传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名女艺人艳照,多名香港网民因此被捕,罪名是“发布淫秽物品”。香港警务处刑事及保安处处长李家超时表示,无论是发布此类照片,还是在互联网上转载照片均属违法(2月3日《南方都市报》)。

  按照香港法律,发布、转载淫秽照片要受到处罚,如果没有上述行为,仅仅下载、浏览照片,则没有法律上的风险。但内地情况却不同,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就提醒网民,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2月2日《新文化报》)也就是说,对内地网民来说,当你浏览这些艳照的时候,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正向你走来,而多数人对此可能并不知晓。

  吉林省公安厅的提醒,受到网民的质疑甚至谩骂,但是,这样的提醒并非信口开河,而是有依据的。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俗称“公安部33号令”),其中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第二十条则对违反上述规定如何处罚作出规定。仅仅“查阅”淫秽信息也会受到处罚,白纸黑字写在“办法”里。2004年,四川警方曾抓捕传唤两位在家中浏览色情图片的居民,依据的就是33号令。

  采取措施,避免淫秽、色情内容对社会风化的败坏,互联网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赋予我们责任。从现实看,这些乌七八糟的东西难以在短时间内销声匿迹,同它们作斗争,将是长期的任务。如何斗争,则考验政府智慧,也事关公平。

  色情淫秽内容,是有人发才有人看,还是有人看才有人发,这恐怕是一个和“先有蛋还是先有鸡”一样无解的问题。但二者不可分割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就败坏社会风化而言,发和看都是有“功劳”的。如果每一名网民趣味都足够高雅,对那些乌七八糟的东西视而不见,一些人发布、传播这些玩意,兴趣、劲头至少不会像现在这么大。所以,通过立法禁止网民看这些东西,对于遏制网络色情,会有一定的效果。

  然而,有效并不意味着正当。是否处罚某一行为,首要的考量因素不是处罚它是否有利于社会治理,而是它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需要用法律处罚的程度。按照这样的标准,对仅仅浏览色情图片行为予以处罚,的确大可质疑。如果一个人在家里看看色情图片,我们可以说他趣味不高,但他对社会的危害在哪里呢?因为他看,因为很多和他一样趣味不够高的人看,发布者劲头大增,网络色情因此猖獗,这或许是事实,但这样的危害显然太过间接,作为处罚的依据不免牵强。或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世界各国都在打击网络色情,但拿网民开刀的几乎没有。

  2004年四川抓捕网民一事曾引发强烈质疑。之后这几年,媒体没有过类似事件的报道。两年前的王婷婷性爱录像,去年“史上最牛小秘书”的裸照,稍微“资深”一点的网民,想必都或多或少地看过,也没有谁因此受到处罚。就执法而言,33号令的这方面规定,几乎已“名存实亡”。现在吉林省公安厅“旧话重提”,倒给我们提供了审视这方面规定是否有保留必要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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