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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九种行为被界定为逃废银行债务
      来源:黑龙江日报  李播   2008年02月13日 11时2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银行债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维护银行合法权益,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推进“诚信龙江”建设,参考(黑龙江)省政府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严重失信企业典型案件曝光工作规则》,近日省银行业协会出台《严重失信企业典型案件曝光工作规则》,界定9种严重失信行为逃废银行债务。

  我省(黑龙江)对以下行为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

  1、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2、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3、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理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

  9、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据悉,我省除每季度发布一次内部逃债企业和不良贷款企业“黑名单”外,自去年下半年起还开通了在银行业协会网站上定期披露逃废银行债务企业“黑名单”查询系统,首次发布了8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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