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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才——贸易自由化:被弱化的农民权利
      2008年02月13日 15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外经外贸 
 “农民权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一、贸易关系区域自由化趋势强化

  区域层次的贸易自由化安排的实践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可以预见的是,区域贸易协定必将因WTO多哈议程的停滞不前而成为了众多国家的次优选择。目前,世贸组织成员增多,多边贸易谈判议题多元化,达成协议的难度越来越大。多哈回合谈判启动已5年多时间,从多哈到坎昆,从香港到日内瓦,历次部长级会谈屡谈屡崩。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多边贸易体制的局限性和通过易谈判、易见效的区域经济合作融入世界经济的重要性。

二、农民权益在贸易自由化趋势下被弱化

  (一)自由贸易协定涉农条款忽略农民权利

  在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我们更多地需要关注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机制问题。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疾病流行和贫困人口尤其是贫苦农民增加的趋势。而目前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涉农条款忽略农民权利。

  (二)农产品贸易壁垒封杀农民创收能力

  农产品市场准入遭遇的障碍可以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农业协议》主要目标之一乃是建立一个“关税唯一的”管理机制。它要求所有成员的非关税壁垒关税化。关税是可以量化的农产品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高,便于监督。然而,发达国家所做的却是虚假提高非关税壁垒的货币价值,以此保护其敏感产品。非关税措施主要有三种:1、补贴机制。2、卫生、安全和环境标准日益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隐蔽手段。3、关税税率配额。事实表明全球贸易规则被人为操纵并构成对穷苦农民的威胁。

  (三)农业种子交易无视农民的知识产权

  在国际层面,1983年《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保护》首次提出了农民权利的概念。作为植物基因资源提供者的农民与商业育种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公正、不公平,由此导致了农民权利概念的萌芽。商业育种者依赖于这些提供者培育出来的植物新品种是被授予知识产权的,而农民作为基因资源的提供者却得不到任何回报。因为目前缺乏可行的制度向农民提供补偿或给予激励。国际社会最初想到的方案既没有创设权利也没有提议建立传统农民的认可和奖励机制。

  即使是在国内立法中,也往往忽视农民的权利。比如,按照TRIPS的要求,1999年巴基斯坦邀请商业、农业和工业团体的代表组建了一个政府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植物育种者法案》。立法程序没有透明度,农民团体根本不知情,草案处于保密状态。

三、贸易自由化趋势下农民维权机制的重构

  (一)自由贸易协定需要重新界定农民权益

  我认为要唤醒农民的权利意识,组织农民维权团体,成立研究会,及时收集和传播信息,向主要区域贸易组织表达心声、施加道义的压力;同时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该采取积极姿态加强与区域贸易组织的沟通和磋商,争取区域贸易协定重新界定农民的权益——包括区域内和区域外的农民的权益。在一个和谐的权利平衡机制下,实现发展中国家农民应有的权益。

  (二)农产品贸易壁垒关税化

  农产品贸易受到关税和非关税双重壁垒的扭曲。关税是可以量化的,非关税壁垒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和量化。为了维护区域贸易协定框架外的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我们积极主张农产品壁垒在不可能彻底消除的条件下可以考虑走关税化道路。

  (三)国际协调涉农知识产权的保护

  如何保护农民的权利呢?首先我们可以考虑在区域贸易协定内加入一些农民权利保护条款,明文肯定农民对传统品种及其繁殖材料的权利等。在区域层级协调各成员国的政策。其次,在国内制定专门的《农业基因资源保护法》对农民的权利作出清晰的界定。最后,当立法不足以保护农民的利益时,我们可以退一步考虑建立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备案和登记制度。为此,政府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数字图书馆和数据库。

  【作者介绍】广东海大WTO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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