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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环保案件法庭请行政机关参与调解化解分歧
      来源:法制网  阎志江   2008年02月14日 09时2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环境保护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该案是环保法庭成立后审判的第一起公民个人利益受到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

  1998年,重庆人周和忠到清镇市租赁土地种植果树及绿化树。2006年,清镇百隆陶业有限公司通过清镇市招商局招商引资,在紧邻周和忠的苗圃处建厂。由于生产陶瓷要排放烟尘,而烟尘中的二氧化硫等化学成分对周边环境带来污染,造成周和忠苗圃中的部分植物枯死、部分果树挂果减少。周和忠遂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2007年11月底,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受理了该案。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到现场勘查污染造成损失的情况,了解双方的态度,发现原、被告双方对污染事实并无争议,但对损失大小分歧严重。环保法庭充分利用双方对污染事实无争议的共同点,不急于开庭,给双方充分时间考虑,并建议他们找相关部门咨询,或商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作出损失结论。但双方经查询,目前在贵州尚无相关评估机构。

  在此情况下,法官分别给双方做工作,进行法律释明。对被告,讲污染事实客观存在,不能评估损失并不表明法院不能作出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对原告,讲法院虽可以行使自由裁量,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

  法官们先后对原、被告进行了五次调解,还邀请清镇市招商局、环保局、林业局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调解,到现场查看污染及损失情况,了解基本案情。

  通过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调解方法,环保法庭法官轮流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行政机关的同志也从各自角度对双方进行疏导,原、被告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余元。双方在行政机关的见证下当场签下了调解协议,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同时,被告表示将积极开展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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