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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艳照”事件看网络虚拟社会监管
来源:法制日报 杨涛
2008年02月15日 17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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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香港“艳照”事件逐渐升级。不仅香港政府高层非常关注,责成警方继续追踪相片源头并厉行执法;而且香港警方也在提醒民众发布和传播不雅照片违法的同时,对大量下载并发布不雅照片的网友进行了及时执法。截至2月10日,香港警方已拘捕在网上讨论区发布不雅照片者9人。
遗憾的是,香港警方和内地警方在如何认定“发布”和“传播”不雅照片的行为以及“藏有”和“查阅”行为是否违法标准方面,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让人颇为困惑。而这些困惑,很大一部分其实正是来自于互联网给执法带来的挑战。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来看,这一事件中涉嫌违法与犯罪的地方,确实需要较为具体的分析与界定。
首先,那些从陈冠希电脑里秘密窃取的不雅照片,如果没有进行传播,没有上传到网络或者制作成光盘,或传送给他人,那么就是一种单纯侵犯他人隐私的民事侵权行为,要负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秘密窃取人以牟利为目的,将这些不雅照片提供给网站在网络上传播或者影像制作商制作了光盘在社会上发行,获取金钱,造成了这些含有淫秽内容的相片四处流传,那就可能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秘密窃取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娱乐或者其他心态,将这些不雅照片放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了目前在全球流传的现状,那么他就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那些网站组织、管理者和影像制作商,如果以牟利为目的,故意上传这些不雅照片或者将其制作成光盘来赚取金钱,那他们也可能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网站组织、管理者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出于某种娱乐或者明知这些不雅照片在自身的网站上而不加以删除,让这些不雅照片四处传播,则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对于普通网民来说,如果出于牟利的目的,将不雅照片出卖给他人与网站,那么就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只是出于娱乐等目的,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这些不雅照片,造成不雅照片大范围扩散,情节严重的,才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的,则只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能面临被治安拘留、罚款等处罚。但如果仅仅是自己从网络上观看或下载了不雅照片,并无将其传送给他人或者发布于网络上的行为,从目前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像此前有关部门所说的那样构成违法,也不应受到刑事或者治安处罚。
虽然香港是法制比较健全的社会,但此次不雅照片传播如此之广,影响之大,对于当事人以及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有人甚至明确称其是网络世界的“雪灾”,可以说足以给我们敲响一记警钟。虽然如今的互联网看似是一个“虚拟社会”,但其对于社会的影响与危害绝不是虚拟的,香港此次的“艳照”事件再一次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加强对互联网“虚拟社会”的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可谓是迫在眉睫。中央综治委在今年年初发布的2008年全国综治工作要点之中,就明确提到要加强对互联网“虚拟社会”的监管,净化网络环境。由此来看,这一要求不仅及时,而且很有必要。
对于网络监管,防范网络中出现淫秽物品的传播,可以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手段相结合。事前的手段主要是针对网站,网站应当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与行政主管部门约法三章;网站特别是那些大型的网站应当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办法,主动不传播淫秽信息,及时发现并删除、举报淫秽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及时宣传有关网络法律知识特别是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犯罪案例,给网民敲响警钟。
事中的监管,主要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网上进行监管,及时发现淫秽信息并进行屏蔽并建立淫秽信息举报中心,及时受理网民的投诉;也包括网站的管理者要及时在网上值班,及时发现和删除淫秽信息。
事后的监管,则应包括公安机关及时发现淫秽信息并追查淫秽信息的出处,打击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网站与网民;司法机关及时判处一批传播淫秽信息的犯罪分子,以震慑一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取缔和吊销那些传播或者听任网民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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