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政府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司...
·
社保立法有“短腿” 今年立...
·
佛山20多个烟花仓库爆炸 ...
·
国务院公布施行《土地调查条...
·
2007年证券市场十大案件...
·
我国银行业存款保险条例和破...
·
涉及非法证券类刑事案明显增...
·
全国法院将建立案件质量评估...
— 本周政府动态热点 ———
■
·
中央要求合理确定公务员津贴...
·
国家多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
·
劳动保障部:不签订劳动合同...
·
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署劳动合...
·
商务部即将出台鼓励进口产品...
·
信息产业部:手机单向收费将...
·
全国人大:物权法不保护用不...
更多政府动态动态>>
— 新法速递 ———————
■
·
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
·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
·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恢...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
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
·
浙江省气象条例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刑法再修改的理念与规则――以现今的议论为根据
·
政府执行力探析
·
新时期利益原则的时代思考
·
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探究
·
浅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
论中国机构投资者制度构建与证券市场国际化
·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问题研究
·
确立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研究
·
商事登记法律性质辨析:法经济学的视角
·
论经济法视域的水权市场法治化
更多理论文章>>
国家环保总局、保监会联合建立绿色保险制度
来源:中新网
2008年02月18日 09时3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
绿色保险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据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向新闻界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两部门将于今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这是继“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潘岳说,前不久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对环保部门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到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污染减排的转变提出了迫切要求。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之后出台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是环保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建立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又一次探索。
潘岳说,目前中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这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买单”的现状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迫在眉睫。
潘岳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它是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但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但这并不意味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污染。因为环境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那么高昂的保费会压得企业不堪重负。保险公司还会雇佣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和环境“双赢”的制度,也是一个能更大范围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手段。
潘岳介绍,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在操作层面,环境污染责任险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实施:
一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
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尤其是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重点考虑,其他类型的企业和行业也可自愿试行。具体试点方案由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提出。
三是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四是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潘岳表示,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用已经十分广泛。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中,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该险种的情况下而没有投保的,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德国和印度都通过专门的立法,实施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的制度。巴西等许多国家也已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取得的经验教训将为我们提供有益借鉴。
潘岳最后强调,中国的现实一再说明,行政力量是不能单独解决环境问题的,建立一套完整成熟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迫在眉睫,环保总局正和各部委携手共同完成这一规划。然而,制度建设是一个漫长艰难的过程,因为牵涉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遭遇曲折和反复,绿色信贷面临的困难就是明证。所以,每出台一项新政策,并不意味着就会一帆风顺,反而可能遭遇更多的困难。但现实不容许我们等到问题解决后再开始行动,而是必须在行动中解决问题。环保总局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搭起一套环境经济政策的框架,一方面为各相关方的参与和修正提供一个成型的基础,一方面让各项政策互相支持,形成合力,为节能减排,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贵州:环保案件法庭请行政机关参与调解化解分歧
·
三部门联合推新政:环保不过关不能上市或再融资
·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我国拟上调污水和垃圾处理费
·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