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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杀的姐“零口供”难逃严惩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文亮 邵泽义   2008年02月18日 11时1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零口供”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许多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都抱着这样的信条。然而,犯死罪拒不认罪,也照样被判死刑。 

  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靠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一起抢劫杀人案的凶手作出死刑判决,引起了极大的轰动。据主审法官介绍,“零口供”判处死刑之前已有判例,但此案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国内首例完全靠证据定案的案件。此案的判决,彰显了科技的魅力和方向,彰显了法官的智慧和勇气,更是司法理念从“口供主义”向“物证主义”转变的一个缩影。

  隆冬的沂蒙,天特别的冷。

  2008年1月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丰丙仑执行了死刑。

  之前,当主审法官李洪雨在履行程序,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时,丰丙仑向法警要了一支烟:“法官,你不用念了,我自己看行吗?你们真的要杀我?人死不过头点地!”他嘴里喃喃着,像是在宽慰自己,绝望的眼神流露出一种悲哀,但他还在辩解:“我没有杀人,我没去过罗庄,我根本就不会开车……”

  “这些你在法庭上都说过了,你对家里人还有什么要交待的吗?”

  看完裁定的丰丙仑,陷入了绝望,半天没讲一句话。

  女出租司机客死他乡

  家住临沂市罗庄区的高小伟离异后独自一人过着简单的生活。2005年夏天,她借钱买了一辆奇瑞QQ汽车跑起了出租。

  9月10日上午,她姐姐打电话来:“有空吗,一起回老家看看咱娘吧?”

  “这几天生意不好,身上也没有钱,你自己先去吧,过两天我攒点钱后再去!”高小伟的姐姐怎么也没想到,这次通话竟成了和妹妹的永别。

  下午3点,高小伟和往常一样,一边吃着摊煎饼,一边在老地方罗庄区煤苑宾馆大门口西侧的某饭店门口等活。

  “到河东接个人可以吗?”一个人影突然出现在车窗外。

  正为生意清淡犯愁的高小伟眼前一亮,热情地答应了客人的要求。

  随后发生的事情已不得而知,但据经常与其在一起拉活的同行回忆,从那天下午4点以后,就再没见到她及她的出租车。下午5点左右,高小伟的男友王某等人电话联系她晚上一起吃饭,高说拉了一个客人要到河东区相公镇接人。到了下午6点左右,王某再打手机,高就不接了,7点再打时已关机。

  王某及高小伟的家人还不知道,此时的高小伟已经遭遇不测。

  2005年9月11日早上8点左右,莒南县石莲子镇范家柳峪村村民王某,发现自己家玉米地路旁停着一辆红色轿车,当时没有多想。但到了下午4点半,他在栗子园东边紧挨的玉米地里发现一具女尸,急忙报警。

  接警后,莒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迅速赶到现场,发现红色奇瑞QQ轿车车门锁闭,前后牌照缺失,在轿车左前门外侧面靠车门后边缘、距车玻璃下沿6.5厘米处有一处血手印印痕。在轿车后备箱内,警方找到一皮包和车的前后牌照,皮包内的离婚证上写的是高小伟的名字。经高小伟的哥哥辨认,她正是失踪的高小伟。

  多个证据锁定凶手

  此案被警方定为“9?11”恶性抢劫杀人案,侦查工作随后紧锣密鼓地展开。

  警方围绕高小伟生前的社交圈子调查得知,高小伟并没有什么仇人,基本上排除了情杀的可能。案发现场没有找到高小伟的手机,警方得知,这是一部诺基亚1100手机。令民警欣喜的是,通过技术手段,10月20日,这部手机在河东区汤头镇出现。警方随即找到了使用手机的一家狗肉店女老板朱某,朱某说手机是丈夫丰丙仑从旧货市场买来的。但此时丰丙仑听到风声连家也没回就跑了,直到11月1日,丰丙仑在平度被警方抓获。

  30岁出头的丰丙仑,16岁初中没毕业就到临沂市保安大队干保安,其间,认识了集团的木材生意客户——黑龙江某市的李林。之后,丰去黑龙江投靠李林,给他管钱、看场子。1999年下半年,由于李林盗伐林木、放高利贷等,公安四处抓捕,李林逃到了山东平度。2000年上半年,丰丙仑也到了平度。2004年下半年,他回到老家,贷款6万,开起了狗肉店,但由于不善经营,店里生意一直亏损,直至案发还有4万多元的债没还。

  丰丙仑落网后,坚持说案发那天自己根本没有去过莒南。但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查明,案发当日19时17分、18分,丰丙仑手机分别在莒南县汀水镇、石莲子镇与他人通话,19时21分至20时50分在莒南县汀水镇与他人4次通话。他的这个谎言不攻自破。

  9月10日傍晚,目击者李某正在案发现场附近刨花生,他说:“天快黑时,看见一辆小型无牌的红色轿车往北开。当时本村王某骑车从北往南走,走到我家地边时停了下来,我们一起告诉司机说北边不通,这个司机朝我们笑了一下,点了一下头,开车往北去了。在回家路上见这车停在本村李某家地附近,后边尾灯亮着。晚7点40左右,见车还停在那里。司机30来岁。”因为当时车陷到了地里,另几位帮助司机推车的村民也证实了李某的描述。警方先后两次组织现场证人辨认,均准确地指认丰丙仑即是当时驾车者。

  更令警方坚定信心的是,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手印系丰丙仑右手环指所留。车上手印处有高小伟血痕。

  证据形成链条让罪犯伏法

  从侦查到起诉,被告人自始至终拒不认罪,司法机关对此案非常慎重。尽管没有口供,但指纹鉴定和活动轨迹的吻合,完整的证据体系坚定了司法人员的信心,也注定了丰丙仑的命运。

  2006年8月25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受害者高小伟的父亲及孩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被告人丰丙仑,并赔偿死亡补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45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丰丙仑到临沂市罗庄区,租乘受害人高小伟驾驶的奇瑞QQ轿车。途中产生抢劫念头,持刀将高小伟杀死在车内,抢劫奇瑞QQ轿车一辆、诺基亚1100手机一部,抢劫物品折款共计34242元。后丰丙仑驾驶该车抛尸,行至莒南县石莲子镇范家柳峪村村北时,因车陷入田地内,将高小伟尸体抛于范家柳峪村王某玉米地内,弃车逃走。案发后,手机被追回。被告人丰丙仑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无论是侦查还是起诉阶段,丰丙仑就是不供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丰丙仑抢劫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本案所有的证据均系间接证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临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李洪雨,有着十几年的刑事审判经验,是此案的主审法官。因为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他尤为慎重,庭前庭后,与合议庭法官仔细地研究案情。

  合议庭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此案的证据链条完整、一致:

  丰丙仑具有作案时间、条件:张某证实见过丰丙仑开过面包车;丰某确定用丰丙仑手机与其通话的就是丰丙仑本人;高小伟与丰丙仑在罗庄区老邮电局附近有相遇的机会,两人的活动路线基本一致,并印证了有关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结合抛尸现场证人的有关证言,排除了其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科技证据又显示丰丙仑手机在案发当日在莒南县汀水镇、石莲子镇与他人通话。证据相互联系,足以推翻丰丙仑所提在2005年没去过罗庄、河东相公、莒南,不会开汽车的有关辩解。

  目击证人李某和另两名证人进一步将丰丙仑锁定。案发后,莒南警方两次组织证人对近10名男性进行辨认,李某等均准确认出被告人为抛尸现场驾车人。

  鉴定证明血手印是丰丙仑右手环指所留,手印处有高小伟血痕;

  被害人手机在丰丙仑之妻处查获,丰丙仑在案发后外逃。丰丙仑辩解在黑龙江海林市盗伐林木逃跑,但莒南县公安局派员到东北警方调查,并未发现丰丙仑涉嫌盗伐林木及其他犯罪事实,如果丰丙仑未在莒南作案,其根本没有外逃的必要。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刑诉法中有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是被告人丰丙仑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但间接证据环环相扣,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提取笔录、物证、临沂移动公司证明等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每个间接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并与案件事实协调一致,均指向一个证明方向,即证明了被告人丰丙仑具有作案的时间、条件并驾驶被害人汽车在抛尸现场出现。同时,根据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带有被害人血迹的手印、被害人手机的下落及案发后被告人的表现,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能够得出被告人丰丙仑就是作案人的唯一结论。被告人丰丙仑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2006年10月17日,临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丰丙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本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万余元。之后,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高院的裁定。丰丙仑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从“口供主义”向“证据主义”的转变

  近年来,媒体接连曝光多起冤案,如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河南周口胥敬祥案等。其中尤以佘祥林冤案最为典型,佘因“杀妻”被无辜关押11年,最终以“死妻复活”的荒诞形式洗刷冤情。冤案频发,不仅重创司法公信权威,也使侦查工作蒙羞,同时,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压力更大。

  据李洪雨法官介绍:现在,法院审判已从查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转变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体现了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或“证据裁判主义”的原则。而口供仅仅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根据刑诉法第4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虽然口供的价值应当重视,且是一种直接证据,但它不能取代其他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如果过分注重口供,容易疏于其他证据的收集。

  李洪雨对记者说:“以间接证据判处丰丙仑死刑,得到了三级法院的认可。就证据而言,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无需经过推理过程。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段。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而且必须遵守这样的规则: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也称‘证据链条’;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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