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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位”土地督察机构 国土资源部调研立法
      来源:搜房网   2008年02月19日 09时3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土地督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土资源部希望明确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据悉,国土资源部正在拟订《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并争取将这一法规列入2008年的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计划中。

  土地督察制度是2007年开始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了9个土地督察局。土地督察局享有“提出纠正意见”“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和暂停用地审批”的权力,这被业界称为土地管理的三道“令牌”。

  不过,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日前表示,尽管国办发相关文件明确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地位并未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土地督察权的行使缺乏法律依据。2007年,国土资源部已把《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中的调研类项目,今年又将此列入了立法计划。

  据称,该《条例》将对土地督察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任务、督察程序、督察人员的选任、转任、纪律、责任和考核等方面做出法律规定。王守智称,修改《土地管理法》时,也将对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作明确规定,以使这项制度法制化,更具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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