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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区74村(居)民当上“调解联络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 易飞宇
2008年02月19日 10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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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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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接到一桩因下水道堵塞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在调解联络员张华北的多方劝解下,原、被告双方终于同意作出让步,请求该院予以调解。得到这一消息后,张华北及时拨通了该院的电话,向承办法官报告了这一情况。
目前,在市中区法院像张华北这样的“调解联络员”已有74名,他们活跃在辖区内的个个社区、村居。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他们发挥自身熟悉民情、经验丰富和在群众中享有一定威望等优势,通过“说理”的形式,促使当事人能够和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调解联络员制度,市中区法院出台相关文件,依托村、居选任了74名司法联络员。这些司法联络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有一定的威望,热爱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他们的工作职责和范围主要包括: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参与诉讼调解;对一时未能调解成功的案件,在事后如果得到有望调解的信息时,调解联络员应及时通知法官,以便法官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调解,也可与法官沟通情况后,自行对当事人做适当的调解工作,并把做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法官反馈;调解联络员平时发现村民、社区居民纠纷有矛盾激化的苗头时,可以及时与法庭联系,以便法庭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居民间的纠纷;见证留置送达和协助做好涉诉上访户工作。法院到调解联络员所在村、居进行送达时,如当事人拒不签收法院的诉讼文书,调解联络员应到送达现场,并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见证。此外,调解联络员还必须协助法院做好本村、居内上访户的息访罢访工作。
为了激励调解联络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市中区法院设置了相应的保障、奖惩制度:调解联络员每参加调解一次,给予其30元的误工费和路费补助。对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和协助法院其他工作,参加调解的案件调解成功几率较高,化解当事人矛盾取得显著成效的调解联络员,授予其“优秀调解联络员”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对那些工作不利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影响者,可以取消其调解联络员的资格。
市中区法院借助社会的力量加强诉讼调解工作,使“说法”与“说理”有机统一起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联络员上岗半年来,帮助法院处理调解民事纠纷1080件,宣讲法律知识170场次,听课群众达3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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